案件描述
原告卞开宏与被告于2013年7月6日签订《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告依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给付所购买的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款,即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交付原告所购买的商铺使用权并办理相关证件,且被告将原告所购买原规划所在地的商铺更改为其它类型的商铺(即不存在原告当时所购买的商铺),且并未书面通知原告这一情况。原告得知这些情况后,多次向被告要求给予说法,被告均表示退还商铺使用权转让款及违约金,但暂时不能支付,得等到2016年7月才能给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相关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1份、收款收据1份、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合同1份、借款借据1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且支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卞开宏与被告江苏防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6日签订的《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被告江苏防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卞开宏购买地一街A区141号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款286200元并赔偿原告卞开宏损失(以286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7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286200元转让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3元,由被告江苏防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现在很多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准时交房。这些都是重大违约,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退房,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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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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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权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