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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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岸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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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权1000万

发布者:邵辉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527人看过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宿迁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担保公司)申请拍卖和变卖被申请人宿迁市苏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棉纺织)抵押物一案,申请人同创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分别于2013年9月6日、2014年7月23日与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保证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案外人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两笔各500万元,共计1000万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为此,2013年6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提供土地房产为案外人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发生的担保业务提供1000万最高额保证,并于2013年9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编号为(1232)农商借字第(1332)第008号于2014年9月4日到期,申请人代偿本息共计5065907.12元。编号为(016824)农商借字(2014)第072301号于2015年7月19日到期,申请人代偿利息372243.15元,至此申请人共计代偿本息合计5438150.27元,经多次催要,债务人及保证人拒不偿还申请人代偿款项及违约金等,故请求判令宿迁市苏棉纺织公司偿还代偿款5438150.27元,并支付代偿金额20%的违约金;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土地、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1000万元。

办案过程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

1、《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

2、房屋他项权证实四份;

3、合同编号农商借字第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反担保合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收贷收息凭证,证明案外人金苏能源向案外人民丰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4日,由申请人同创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一、申请人宿迁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宿迁市苏棉纺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为5438150.27元及相应违约金、利息;

二、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宿迁市苏棉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马陵路69号厂房(他项权证号为宿房他证宿城字第130194485号、宿房他证宿城字第130194486号、宿房他证宿城字第130194487号、宿房他证宿城字第130194488号)以清偿上述债务(优先受偿权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律师观点分析

如果有不动产物权抵押担保,那么物权的优先权高于其他债权,如此处理,也可保证债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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