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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X与长沙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年05月12日 | 发布者:晏月清 | 点击:21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易X,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XX**鲇鱼套颐美会现代城(原颐美-现代城)第1、2幢...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易X,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代理人晏XX,湖南XX律师。
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XX**鲇鱼套颐美会现代城(原颐美-现代城)第1、2幢16层1619房。
法定代表人欧XX,总经理。
原告易X与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X的委托代理人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X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百灵地产购房委托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定金2.4万元及利息1656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易X(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百灵地产购房委托服务协议》,合同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房屋二手房手续以及办理房屋按揭、过户等所有手续,甲方交定金三万元,房屋成交后定金转为佣金,甲方需全权配合乙方办理一切银行面签及过户手续,甲方需求如下:1、房屋地址为芙蓉区、雨花区;2、房屋面积为100-110㎡,户型3房2厅1阳台,电梯、楼梯,毛坯、装修,小区成熟度5年以内;3、房屋价格在7000-10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首付款10-20万元);二、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甲方需支付房屋过户时房产局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具体税费以房产局所出具的票据为主),若甲方需要乙方垫资,可以从后期融资款项中扣除;三、违约责任,乙方在达到甲方以上对房屋所要求的全部情况下,在房屋确定且银行面签后,如甲方出现个人原因不再需要购房,则乙方收取的购房定金不予退还;若是乙方原因不能办理,乙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
合同签订后,易X支付了定金3万元,XX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
因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易X办理房屋二手房手续,XX公司承诺退还定金,并于2018年7月5日向易X退还3000元定金,于2018年7月17日退还3000元定金,尚有2.4万元定金未予退还。
以上事实,有《百灵地产购房委托服务协议》、《收款收据》、转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易X与XX公司签订的《百灵地产购房委托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因XX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已退还定金6000元,故对易X要求解除与XX公司签订的《百灵地产购房委托服务协议》,并退还定金2.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易X与XX公司未约定退还定金的时间,故XX公司应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易X与被告长沙XX公司签订的《百灵地产购房委托服务协议》;
二、被告长沙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X支付定金2.4万元及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长沙XX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01元,由被告长沙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星辉
人民陪审员  张兰英
人民陪审员  朱跃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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