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原告A、B、C与被告蔡某、D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25日 | 发布者:晏月清 | 点击:23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A、B、C与被告蔡某、D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C}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0412民初158号原告蔡XX,男,法定代理人A,女,原告AX,女,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A...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B、C与被告蔡某、D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C}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12民初158号 原告蔡XX,男, 法定代理人A,女, 原告AX,女,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X,女, 法定代理人AX,女, 被告A,男, 被告AX,女,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A,衡阳市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B、CX与被告蔡X、DX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12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X之法定代理人BX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C、D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X、B、C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BX、CX撤回对被告蔡X、DX转继承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原告AX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D 核对人:D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晏月清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1288 积分:283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晏月清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晏月清律师电话(1868494315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68494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