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B、C与被告蔡某、D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C}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12民初158号
原告蔡XX,男,
法定代理人A,女,
原告AX,女,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X,女,
法定代理人AX,女,
被告A,男,
被告AX,女,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A,衡阳市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B、CX与被告蔡X、DX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12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X之法定代理人BX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C、D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X、B、C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BX、CX撤回对被告蔡X、DX转继承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原告AX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D
核对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