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湖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1民初110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商厦301房,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湖南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