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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湖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25日 | 发布者:晏月清 | 点击:2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湖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0111民初1101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湖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1民初110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商厦301房,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湖南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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