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清楚明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存在两份价款不一致的《股权转让合同》,前一份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款为260万元,后一份合同约定的转让款为50万元,双方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
可能会有人认为形成时间在后的效力大于形成时间在先的合同,实则不然,本案法院即认可履行的是时间在前的合同。达到了我们作为原告代理人的目的,我们的主要观点在于:1、后一份股权转让合同是针对被转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来签订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以该金额来签订合同,主要是用于办理工商过户登记手续,且审理中也查明该后签订的合同是仅存档在工商管理部门的;2、其次,出现阴阳合同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成立之后,其资产并非仅是注册资本金,会有远远高于注册资本金的股份溢价,同时,被转让公司事实上也存在股份溢价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前一份合同亦是双方对目前公司拥有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进行的合意,没有可以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履行的是该份合同。
人民法院采取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最终认定履行的是在前签订的标的为260万元的合同,并以此作出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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