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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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烨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7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5月,被害人张某(女)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被告人忻小杰的微信号,双方继而通过微信聊天。同年5月23日至同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忻小杰先后多次编造因失窃没钱回宁波、发生交通事故、在山东临沂投资的酒店出现资金困难,回宁波及赶赴多地的途中需要各种费用、赴延安转让游戏厅需要钱款、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需要保证金等谎言骗得张某合计115230元。大部分赃款被被告人忻小杰赌博挥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忻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忻小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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