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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烨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6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颜志涛准备绳子、水果刀等作案工具,至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小区内物色抢劫对象,后尾随独行女性陈某至小区*号楼*室,趁陈某开门不备,强行闯入室内,并采用持刀威胁、绳索捆绑等方式,劫得陈某金色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960元)、人民币500余元及建设银行银行卡、农业银行银行卡各1张。为逼问银行卡密码,被告人颜志涛还持刀刺伤陈某背部,致陈某背部皮肤破损并少量出血。被告人颜志涛使用劫得的陈某手机,通过拨打银行电话查询并确认银行卡密码无误后,又至乌山路,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人民币24000元。案发后,已追回人民币18000元并发还陈某。


被告人颜志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志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朱利锋请求对被告人颜志涛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颜志涛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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