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近日,由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绵阳)高级合伙人张力律师辩护的一起刑事案件审结。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该罪名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经过细致、专业的辩护,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强制猥亵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一结果,不仅是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更是“证据裁判”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生动实践——辩护的核心在于对案件事实的精准界定与证据的严格审查:通过厘清行为性质、排除证据矛盾、还原客观事实,最终促使司法机关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符合法律本意的评价。
案情回顾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7月,当事人与相识多年的女性同学在一家足浴店房间内接受按摩服务。技师离开后,当事人通过暴力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报警,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证据疑点
面对指控,张力律师带领团队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发现指控当事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刑事案件的判处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认定犯罪事实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具体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的核心依据是被害人陈述及其衍生出的证人证言,均属言词证据。然而,能够直接证明强奸罪构成要件——即发生性器官接触的客观证据严重缺失。
案发后的妇科检查显示,未在被害人体内检出符合嫌疑人的DNA。此外,医学专家证言表明嫌疑人患有某种病症,而该病症主观性强、难以通过客观检查直接认定,这共同构成了对当事人是否具备强奸能力的合理怀疑。
定性之辩
庭审中,张力律师明确指出: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强奸罪要求具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则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在证据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强奸行为时,应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合议庭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判决书明确指出:“在案证据多为言词类证据及其传来衍生证据,证据主观性较强,强奸行为缺乏直接证据与实物证据证实……无法直接证明当事人与被害人有性器官直接接触行为。”
据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不能成立,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从可能判处四年半以上的强奸罪,到最终一年六个月的强制猥亵罪,这一改变并非简单的“减刑”,而是案件定性根本转变的结果。它彰显了实体辩护中事实认定的独立价值:当证据无法支撑重罪指控时,敢于坚持"疑罪从轻"、勇于厘清"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正是刑事辩护专业性的体现。
它深刻说明:律师的辩护工作是帮助法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环节。律师的职责不是盲目为当事人辩解,而是坚守法律程序,审视证据链条,确保每一定罪量刑都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