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溯:一场因"恋爱"引发的资金流转风波
上游犯罪人员以"恋爱"为名,诱骗三名受害人将资金直接转入委托人账户。随后,再要求委托人对到账资金进行转账和取现等操作,以达到洗钱目的。委托人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协助完成了12万元转账及20万元取现,上游犯罪人员以恋爱赠与为名转账1314元给委托人。
委托人因轻信"恋爱"关系,误认为涉案资金为正常经济往来,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但仍陷入了一场法律风波。
法律争议:罪与非罪的关键何在?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两个罪名的界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言,其构成要件要求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上游犯罪分子已实际控制犯罪所得。本案中,上游人员虽诱骗受害人转账至委托人账户,但尚未实际支配或控制该笔资金,委托人的取现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前,不属于"事后帮助",不满足该罪的客观要件,即便委托人取现20万达到了掩隐罪标准,但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言,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入罪需满足"情节严重"标准,如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本案中,委托人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12万元(未达20万元支付结算的标准),收取了1314元(远低于1万元标准),未达到法定入罪门槛。加之其主观上因被欺骗而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故亦不构成该罪。
辩护策略:抽丝剥茧,直击法律核心
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张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
其一,全面阅卷并梳理资金流向,锁定"上游人员未实际控制赃款"这一关键事实;
其二,结合委托人的社交背景、职业环境(工厂客诉处理,无接触违法信息机会)及与上游人员的沟通记录,论证其主观无犯罪故意;
其三,对照司法解释逐条核对入罪标准,明确涉案金额及获利均未达标;
其四,充分考量委托人的悔罪表现及家庭责任(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强调其社会危害性极低。
通过书面法律意见及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认定委托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启示:专业辩护是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案的不起诉结果,既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贯彻,更是专业刑事辩护的有力实践。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从主观故意论证到社会危害性评估,辩护律师的精准介入直接影响了案件走向。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面对刑事风险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厘清事实、阐明法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