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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在检察院不起诉案件: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诉案例的法律启示

作者:张力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5次举报


当“恋爱”变成洗钱的陷阱,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近日,梓潼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委托人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案情回溯:一场因"恋爱"引发的资金流转风波



上游犯罪人员以"恋爱"为名,诱骗三名受害人将资金直接转入委托人账户。随后,再要求委托人对到账资金进行转账和取现等操作,以达到洗钱目的。委托人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协助完成了12万元转账及20万元取现,上游犯罪人员以恋爱赠与为名转账1314元给委托人。


委托人因轻信"恋爱"关系,误认为涉案资金为正常经济往来,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但仍陷入了一场法律风波。


法律争议:罪与非罪的关键何在?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两个罪名的界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言,其构成要件要求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上游犯罪分子已实际控制犯罪所得。本案中,上游人员虽诱骗受害人转账至委托人账户,但尚未实际支配或控制该笔资金,委托人的取现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前,不属于"事后帮助",不满足该罪的客观要件,即便委托人取现20万达到了掩隐罪标准,但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言,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入罪需满足"情节严重"标准,如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本案中,委托人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12万元(未达20万元支付结算的标准),收取了1314元(远低于1万元标准),未达到法定入罪门槛。加之其主观上因被欺骗而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故亦不构成该罪。


辩护策略:抽丝剥茧,直击法律核心



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张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


其一,全面阅卷并梳理资金流向,锁定"上游人员未实际控制赃款"这一关键事实;


其二,结合委托人的社交背景、职业环境(工厂客诉处理,无接触违法信息机会)及与上游人员的沟通记录,论证其主观无犯罪故意;


其三,对照司法解释逐条核对入罪标准,明确涉案金额及获利均未达标;


其四,充分考量委托人的悔罪表现及家庭责任(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强调其社会危害性极低。


通过书面法律意见及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认定委托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启示:专业辩护是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案的不起诉结果,既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贯彻,更是专业刑事辩护的有力实践。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从主观故意论证到社会危害性评估,辩护律师的精准介入直接影响了案件走向。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面对刑事风险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厘清事实、阐明法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路径。


法律的温度,不仅在于对犯罪的惩戒,更在于对无辜者的保护。本案中,委托人的"不诉",既是司法机关对事实与法律的审慎把握,亦是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集中体现——用法律之剑,为当事人守住了公正的底线。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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