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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在涉案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基础上,双方签订搬迁协议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329人看过

关于搬迁

2018213日,x市人民政府决定2018年度全市计划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85处,原告房屋位于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区域。案涉房屋补偿价格评估为228558元。公示期间无异议。同时,要求各避让搬迁户于2018515日至23日携有关资料签订避让搬迁协议。

关于协议

2018621日,原告与x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载明以下内容:1.涉案房屋的情况及评估价值。2.原告在2018624日前拆除涉案房屋。3.甲方给予乙方避让搬迁补助资金276958元,其中移民安置补助40000元,原房屋拆除补偿(评估价值)228558元,临时安置补助(或租金补助)8400元。

2018929日,牟某祥、牟某某、牟某根向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诉讼形式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x市人民法院多次要求补正。20181128日,牟选根以其为原告,牟某某为第三人,xx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就x镇人民政府与牟某某签订的协议向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530日,x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且原告拒绝变更为由,驳回牟选根的起诉。

、原告观点

原告之子在2018618日到x市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制办不予受理。2018621日,原告之子到镇政府有关办公室询问房屋拆迁费用以及安置情况。原告本就不识字,被迫在协议上签字。后原告之子向x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诉协议。x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不适格驳回了原告之子的起诉。

四、被告观点

被告制定通过了x1号文件、x2号文件、x3号文件、x4号文件、x5号文件,xx镇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点红线范围内的避让搬迁及安置工作。

根据x省第十一地质大队作出的《xx村庄基岭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xx镇人民政府于2018515日在蔡家岭村就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进行公示。根据《xx村庄基岭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原告于2018621日签订了协议。次日,原告主动授权其女儿领取避让搬迁补助资金。2018630日,原告座落在xx村的房屋拆除完毕。2018713日,xx镇人民政府已经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资金276958元全额汇入原告女儿的银行卡中。

五、庭审意见

原告曾于2018929日就被诉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并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涉案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剥夺了原告的复核权。

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院判决,一、撤销牟某某、x市人民政府委托x镇政府于2018621日签订的《xx镇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和房屋拆除协议》;二、原告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x市人民政府避让搬迁补助资金276958元;三、责令被告x市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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