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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妇科肿瘤手术时检查不仔细,造成患者肠损伤九级伤残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570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7720日,袁某某因主诉“腹胀1周”至被告处住院治疗,经检查显示双侧附件区囊实性结节,代谢轻度增高,考虑恶性病变可能性大,妇科会诊示卵巢癌不除外、腹膜癌不除外。2017828日,袁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双侧卵巢低分化浆液性腺癌IIIC期;第一次化疗(TC方案);2型糖尿病等。此后,袁某某又多次在被告处进行化疗。

20171130日至125日,患者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出院诊断为双侧卵巢低分化浆液性腺癌IIIC期;第四次化疗(TC方案);IV度骨髓抑制;小肠造瘘术后;2型糖尿病;部分结肠切除术后。20171228日,被告为患者行小肠造瘘口还纳术。2018829日,患者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为卵巢癌。

二、患方观点

原告至被告处行手术治疗,术中被告操作失误造成患者小肠肠瘘。119日患者开始高烧昏迷,下午进行小肠造瘘术,术后患者一直存在严重肺部感染和呼吸困难,病情日益加重,并于2018829日去世。

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医疗费81686元;2.误工费42000元;3.护理费13440元;4.交通费3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0元;6.营养费12000元;7.残疾赔偿金203970元;8.残疾辅助器具费5762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费用1-8项按40%责任程度要求150663.2元。

三、医方观点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诊疗行为无过错,手术方案选择无误,患者因自身疾病去世,并非有过错的诊疗行为导致去世;且小肠瘘属于可以预见,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无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发生,不同意赔偿上述费用。认可鉴定意见书中认定医院对卵巢癌的诊断和处置不存在过失,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的意见,但不认可医院就小肠瘘存在过失和责任的鉴定意见。

四、鉴定意见

2017117日医方在为患者袁某某手术时造成小肠损伤,且在手术结束时检查不仔细,存在过失,与患者小肠瘘的发生及后续治疗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4.6)条规定,患者的肠损伤符合九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2017720日患者袁某某因“腹胀1周”就诊于被告处,根据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医方考虑“恶性肿瘤”有诊断依据。医方手术方案选择正确,阅手术记录未发现违规,且医方在术前与患方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2017814日医方予患者袁某某行“腹腔镜下双侧附件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腹膜多点活检术”,术后,由于患者充血较重不宜继续手术,因此医方建议先期化疗后再行肿瘤细胞减灭术的处置符合常规。

2017112日袁某某因“卵巢癌第三次化疗后20天”再次入住医方治疗,结合患者的病史及相关检查,医方于117日予其行“腹腔镜卵巢肿瘤细胞减灭术”治疗,未违反相关医学规范。术后第二日(119日)引流管引出褐绿色引流液500ml,医方考虑肠瘘不除外,并予以行“剖腹探查术,小肠双腔造瘘术”诊治,符合诊疗规范。

术中见距回盲部5000px处小肠可见一小破口,边缘色暗,挤压后可见肠液外溢,而117日的手术记录中仅记载部分结肠浆膜层受损,并未发现小肠损伤,表明医方在手术结束时检查不仔细,导致手术过程中造成的小肠损伤未被及时发现,不得已再次行手术处理。患者袁某某最终因卵巢癌去世,医方针对患者卵巢癌的诊断及处置不存在明确过失,与患者的最终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书,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患者的既往史、病情发展过程等因素,本院认为被告的责任比例为40%。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7000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总医院x医学中心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32674.4元、护理费2700元、交通费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543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0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合计47318.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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