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陈述
2018年2月20日至23日,原告在x县人民医院住院3天,出院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高血压症。出院当日转入被告处治疗,入院时原告神志清醒能自理,被告以“脑梗死、椎动脉狭窄”收入“血管神外”住院治疗,并于2月24日行“全脑血管造影”手术。
术后原告右侧腹股沟创口一直不愈合,形成皮下血肿,导致原告精神紧张,3月5日原告在住院期间突发“多发脑梗死”,造成原告偏瘫,生活不能自理,3月26日行“右腹股沟区血肿清除术”,于4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右腹股沟区血肿、右腹股沟区皮肤缺失”。
原告出院时偏瘫,生活不能自理。后原告复印住院病历发现住院记录不连贯,如被告方停用拜阿司匹林时间在出院记录和医嘱中不能相互印证,两次手术也没有风险告知书。综上,被告在为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故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诉请。
二.医方观点
穿刺部位血肿是全脑血管造影常见的并发症,患者易情绪激动,在告知病情需要卧床的情况下,患者2018年2月27日夜间自行下床活动,是穿刺部位血肿病情变化的明确原因,结合患者年龄、自身血管因素、情绪易激动等相关因素,在应用拜阿司匹林等预防药物的前提下,仍出现脑梗死,说明系患者自身体质所致,被告并无责任。
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术式得当,且在诊疗过程中已明确告知患者家属手术风险,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三.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某目前左侧肢体偏瘫(肌力3级)评定为四级伤残。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术后出现右腹股沟区血肿并逐渐加重最终给予手术治疗,以及后续出现脑梗死病情并遗留左侧肢体偏瘫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术后出现右腹股沟区血肿形成并逐渐加重最终给与手术治疗结果的原因力程度为主要程度范围;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后续出现脑梗死病情并遗留左侧肢体偏瘫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结果的原因力程度,介于轻微至次要程度范围。
四.医疗过错分析
院方在对患者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对其入院初步诊断具有依据,给予全脑血管造影具有手术适应证。患者术后出现右腹股沟区血肿属于该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之一,医院术前关于该并发症以及就患者自身脑血管病变情况可能诱发或加重原有脑梗死病情的风险性问题缺乏针对性告知内容,存在不足。
医院术后给予右下肢制动的时间不足;术后早期缺乏规范的穿刺点及右下肢血运等的观察记录。后续患者出现新发脑梗死病灶,主要与其自身脑血管基础病变的严重程度有关;另外,患者术后出现腹股沟区血肿形成,疼痛刺激、失血、抗血小板等药物的停用,以及情绪激动均可作为诱发和加重患者脑梗死病情的影响因素。医院关于患者腹股沟区出血的治疗及脑梗死病情用药的矛盾性方面与患方的沟通与告知存在不足。
患者2018年3月4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症状,医院的处置措施存在迟延。上述情况表明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术后出现右腹股沟区血肿并逐渐加重最终给予手术治疗,以及后续出现脑梗死病情并遗留左侧肢体偏瘫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情况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五.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所确定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对右腹股沟区血肿而造成的损失以赔偿70%为宜,因脑梗死病症而造成的损失以赔偿30%为宜,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我市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50000元为宜。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09580.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