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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防止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坠床发生,医院有安全注意义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526人看过

【摘要】原告尹某某因冠心病至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从病床上摔下致粉碎性骨折。2020年4月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尹某某在xx医院住院治疗,xx医院有责任提供安全注意义务,被告的病床没有护栏,原告的女儿多次提出安装护栏的事,被告的工作人员不作为,参考鉴定意见,结合原告和被告双方所举证据材料,应认定xx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赔偿共计33,756.41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粉碎性骨折,坠床,注意义务

一.基本案情:2019127日,原告尹某某因冠心病至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病床位是27床。130日晚上1130分左右,原告尹某某从病床上摔下致粉碎性骨折,201924日前在xx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于201924日转院至x市中医医院骨科住院治疗,于201935日出院。

.医方观点:被告xx医院是安装有可拆卸式的护栏的病床,符合要求。原告是因心脏病入院,身体状况尚可,可以自由活动,被告要求原告在入院时有家属陪伴,家属也了解和会安装使用医院的病床护栏。原告摔伤是原告家属陪护护理不到位造成的结果。原告是农村居民,但是原告的赔偿明细均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是不妥的。

.患方观点:原告于2019127日因身体不适,其女儿将原告送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原告入院时住在34号病床,原告的女儿魏忠英28日来看望其时,问护士病床怎么没有护栏,护士说要换病床,后来又将原告转到27床,转入27床时该病床也没有护栏,原告准备131日出院。

130日晚上1130分左右,原告在睡梦中不慎摔落到病床下,造成原告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原告因骨折在xx医院治疗5天后没有任何效果。201924日又转到x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由于不能手术治疗,x市中医院保守治疗29天时间好转出院。

四.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尹某某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xx医院在对尹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尹某某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30%-40%

五.律师意见: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只能卧床休息,所有行动都要家人帮助才能完成,就连大小便也要在家人帮助才能进行,原告受伤后被告一直冷漠对待此事,对原告受伤一事漠不关心,原告的女儿多次找被告解决此事,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到现在也没有任何赔偿,对原告态度十分不好。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治疗期间,被告的病床没有护栏,原告的女儿多次提出安装护栏的事,被告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由于被告的病床存在瑕疵是造成原告掉下病床的直接原因,被告提供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原告损害的全部责任。

原告尹某某在xx医院住院治疗,xx医院有责任提供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尹某某系高龄老人,有家属陪同照顾,尹某某自己及家属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尹某某从病床上摔下,是多因一果导致。参考鉴定意见,结合原告和被告双方所举证据材料,应认定xx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

六.法院判决:2020年4月7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医院于赔偿原告尹某某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756.4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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