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7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结肠癌。2019年4月1日,医生对原告进行了结肠肿瘤切除术,手术及医药费计33328.97元(2019年3月27日至4月2日)。手术后一天,医生发现原告腹腔有肠内容物,于4月3日实施了第二次手术,手术及医疗费75815.03元。原告通过主治医生的介绍聘请了x医院专家进行会诊,原告付给专家会诊费4000元。2019年5月5日,原告温某出院,住院39天。
二、患方观点
手术过程中,被告发现除肿瘤外回盲结肠局部有三厘米区域水肿、有大网膜覆盖、腹腔内有浑浊黄色液体、阑尾部肿胀,但是未给予特殊处理和作出正确的治疗方案,导致手术后一天被告发现原告腹腔内有肠内容物,迫使原告于4月3日实施二次手术,让本来刚做完手术身体极度虚弱的原告生命垂危,在x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监护近10天。
期间主治医生多次告知原告家属,原告有随时失去生命的危险,让家属自费去门诊购买人身血红蛋白多瓶以及补铁补血等营养药,给家属在精神和经济上直接造成了巨大伤害。一次简单肠造瘘手术出现这么大的失误,致原告现腹部伤口恢复缓慢,外挂两个造口袋,给后续的恢复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及二次手术聘用专家等费用共计56661.40元(医疗费2357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护理费3820元、交通费1000元、司法鉴定费13310元、第二次手术聘请专家会诊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医方观点
原告因结肠恶性肿瘤、肠梗阻、消化道出血等症状入院治疗,被告医护人员按照诊疗规范,给予手术中切除,手术过程中,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并无不当,所产生的术后病发后果属于因病情产生的后果,被告人员已经通过手术消除了后果。所以,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x市人民医院在温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在第一次手术中对回盲部结肠出现异常变化没有过于重视,未进一步探查处理,手术过程中探查不仔细,被告存在过错;造成第二次手术为医疗行为与患者本身的病情严重、病情复杂共同导致);温某术后护理期限为60日;3、在二次手术费用中除第二次手术所需费用、第二次手术部位伤口处理、病理检验等费用外,其他所需形成的费用无法区分具体费用数额。
五、庭审意见
原告温某患结肠癌行切除术,因手术过程中探查不仔细造成肠瘘,进而又进行了第二次手术;疾病和两次手术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痛苦和经济损失,也给原告出院后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腹部两个造瘘点)。对此,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已构成医疗侵权,结合司法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被告承担原告第二次手术的全部经济损失,合理合法。
原告第一次手术及医药费计33328.97元,参照原告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5.42%(未报销部分27747.63元÷住院总费用109144元),核算原告第一次手术及医药费未报销部分为8472.22元较为适宜。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报销第二次手术医疗费23571.40元(原告住院期间未报销27747.63元+人血蛋白4296元-第一次手术期间未报销部分8472.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30元/天×32天)、护理费3820元(1910元/月×2个月)、专家会诊费4000元、司法鉴定费133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其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1000元,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温某医疗费2357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护理费3820元、专家会诊费4000元、司法鉴定费133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55661.4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