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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腹痛鉴别诊断措施不完善造成误诊,致患者死于心肌梗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法律顾问 |549人看过

【摘要】丁某某因“上腹痛3天,加重半天伴呕吐”至x市x人民医院急诊内科就诊,诊断:急性胃炎,予头孢曲松、奥美拉唑、胃复安等治疗。后死于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对病情的严重性、复杂性认识不足,鉴别诊断措施不完善,未行心电图等检查,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参考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55%,赔偿244041.92元。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3日07:00时左右,丁某某因“上腹痛3天,加重半天伴呕吐”至x市x人民医院急诊内科就诊,诊断:急性胃炎,予头孢曲松、奥美拉唑、胃复安等治疗。13:18时腹部平片显示未见明显异常。15:20时丁某某腹痛稍好转。

18:00时左右丁某某经补液抗炎治疗后,上腹痛好转,查体:体温37.6℃、血压103/68mmHg、脉搏54次/分、血氧饱和度95%,剑突下轻压痛(+),心电图示:Ⅰ异常Q波,V2、V3、V4、V5ST异常抬高,异常Q波;心梗三联示:肌钙蛋白Ⅰ30.79ng/ml、肌红蛋白>400ng/ml、肌酸激酶同工酶>100ng/ml;脑钠肽:8744.8pg/ml;考虑:心肌梗死,予吸氧,一包药口服,转院。

2019年3月13日19:09时丁某某转至x市中医院急诊,诊断:急性心肌梗死,请心内科会诊,考虑ACS,但已错过最佳急诊PCI手术时间,建议保守治疗后行冠状造影+支架植入术。丁某某家属商议后决定转至x进一步治疗。

2019年3月13日21:28时丁某某转至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收住心血管内科。2019年3月15日10:10时丁某某突发意识丧失。与家属沟通患者预后差,丁某某家属表示放弃抢救,予办理自动出院。2019年3月15日11:30时,丁某某在家中死亡。

二.医方观点

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导致丁某某病情恶化并最终死亡的原因,主要还是患者所患疾病的严重性,同时患者没能及时到医院就诊,导致症状模糊,并错过最佳治疗时间。x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合理确定双方责任,依法裁判。

三.鉴定意见

x医学会经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凶险程度、医方的等级资质及过错程度,医方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因素,原因力为同等因素。

四.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系老年女性,有高血压病史,在经初步治疗症状无明显好转、腹部彩超及平片检查无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医方对病情的严重性、复杂性认识不足,鉴别诊断措施不完善,未行心电图等检查,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患者相继转至x市中医院、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情危重,急性心肌梗死继发心源性休克,行冠状动脉造影术(CAG)及球囊反搏术,明确诊断为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进一步治疗效果不佳,于3月15日死亡。

根据现有资料,临床考虑患者死亡原因为急性大面积心肌梗死。患者年龄较大,发生急性心肌梗死,原发疾病凶险;回顾性分析,本次首诊时已有三天病史,就诊当日18:00时左右所行心电图检查已提示大面积心肌梗死,预后较差;患者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重要因素。

五.法院判决

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55%。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人民医院赔偿原告244041.9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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