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晚22时左右因当天出现头晕、恶心、呕吐、黑便等症状至x市x区医院急诊就诊。之后x市x区医院考虑消化道出血诊断,联系消化科,联系内科二线,通知血库,向家属交代病重,下病重通知等。2019年2月1日,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消化道出血,死亡时年龄74岁。
二、患方观点
张某某到x市x区医院急诊科就诊,经医生诊断为贫血,经医生与我们家属协商决定,立刻输血,在医生利用电脑联系血库时,电脑出现问题,无法登陆。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生用电话联系后,对方却说不符合程序,家属要求给母亲献血,但没有被采纳,此时此刻医生给母亲输液,我们家属在床边陪护,其间我们曾不断催促医生怎么血浆还不到,医生却说输液一样解决问题。
在输液3个小时左右,母亲出现病情加重,在医生所谓的抢救中,血浆被送到,但母亲已去世。闻此,父亲突发脑梗,至今瘫痪在床不能自理。由于医院血浆的延误和错误的治疗方法,导致病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x市x区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25万元;2.请求判令x市x区医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1.5万元;3.请求判令x市x区医院支付急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4000元;4.请求判令x市x区医院支付丧葬费1万元;5.请求判令x市x区医院支付交通费、误工费5700元;6.请求判令x市x区医院支付医疗鉴定费15300元。
三、医方观点
不同意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对于鉴定结论不认可。
四、鉴定意见
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的医疗过错,在导致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程度,可鉴定为“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张某某死亡后x市x区医院考虑为消化道出血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提示的死亡原因为:消化道出血。结合患者生前的相关病历材料,分析认为,患者符合消化道出血,继发失血性休克,终致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患者入院检查已提示患者因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已处于失血性休克状态。医方通知血库供血,在血液未到时,以输液治疗。1月31日23:50(入院后1小时40分钟)患者血压进一步下降(79/30mmHg),显示休克症状进一步加重。至次日0:30(入院后2小时20分钟),患者出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下颔呼吸、血压70/40mmHg等重度休克症状。
2月1日00:35,患者心率下降至约40次/分。00:45患者自主呼吸消失,心率进一步下降,血压测不出。00时59分(入院后2小时49分钟,距开始申请输血时间2小时14分钟),患者已处于濒死状态,血液从血库发出,方实施输血治疗。2月1日1:40,患者临床死亡。
对于因消化道出血而致失血性休克的患者,控制出血和输血治疗是最基本的医疗措施。医方虽在患者入院后一直在努力实施抢救治疗,但因种种原因,迟至两个多小时方才开始输血治疗。考虑到患者高龄,入院时已失血较多,且对身体重要器官亦造成较大损害;该疾病确定出血部位和控制出血较为困难;患者最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主要致死原因为自身原发性疾病的自然转归。
六、法院判决
虽然x区医院对该责任的认定比例有不同意见,但是鉴定意见已考虑的因素,故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鉴定意见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x市x区医院赔偿93134.05元。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