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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无适应症加大放疗剂量,致肿瘤患者因肠瘘无法治愈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8日|分类:医疗纠纷 |453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6217日,李某因子宫颈癌Ⅱa1期入被告处, 2016219日行根治术,于20163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子宫颈癌Ⅱb期,该次住院,李某支出医疗费24239.27元。2016316日行三维适形放疗,2016324日行化学治疗,于20163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宫颈癌术后(Ⅱb期)化疗后,出院医嘱为继续放疗。

2016421日行再程加量照射,DT12Gy/6f,20164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宫颈癌术后(Ⅱb期)化放疗后,出院医嘱为休息、一月后来院复查等。201656日,李某继续入住被告处治疗,于2016510日出院,入院出院诊断均为子宫颈恶性肿瘤术后(ⅡB期)放化疗后,出院医嘱为休息、2016528日来院继续化疗等。

2016529日,李某继续入住被告处治疗,于201661日出院,入院出院诊断均为子宫颈恶性肿瘤术后(ⅡB期)放化疗后,出院医嘱为休息、2016619日来院继续化疗等。2016620日,李某继续入住被告处治疗,于2016624日出院,入院出院诊断均为子宫颈恶性肿瘤术后(ⅡB期)放化疗后,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2016712日来院继续化疗等。

2016712日,李某继续入住被告处治疗,于2016715日出院,入院出院诊断均为子宫颈恶性肿瘤术后(ⅡB期)放化疗后,出院医嘱为休息、201681日来院继续化疗等。2016723日,李某因“近一周发热,体温最高38度,伴左下腹疼痛,尿频、尿急”再次入住被告处治疗,821日,诊断意见为考虑肠瘘,请结合临床。823日,诊断为肠瘘,腹腔脓肿,子宫颈癌术后(ⅡB)放疗后。

2017610日,李某再次入住被告处治疗,于20177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窦某出血、低蛋白血症、低钠血症、重度贫血、肠瘘治疗后、宫颈癌术后放化疗后,出院医嘱注意休息、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等,该次住院,李某支出医疗费5940.42元。2017728日,李某在家中死亡。

二、患方观点

李某因宫颈癌,行手术治疗,术后予以放化治疗,2016723日经诊断为肠瘘,后因肠瘘多次入住被告医院和x总医院治疗,均告知原告因放化疗导致的肠瘘无法治愈。201778日,被告医院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患者系复杂性肠瘘,因病情继续恶化,原告亲属李某于2017728日死亡。原告认为,因被告不当医疗行为导致原告亲属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患者死亡未做尸检,目前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在患者死亡后也没有进行相关鉴定,故也无法确定我院的责任大小。被告曾给付李某80000元。李某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应按农村标准和实际住院天数予以计算。

四、鉴定意见

x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x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方误将“肿大淋巴结”或移位卵巢判断为肿瘤转移所致的淋巴结肿大,导致局部放疗剂量增大。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李某病情从时间上看左髂总血管区肿大淋巴结很难用肿瘤转移解释,予以局部加量DT12Gy/6f无适应症;对于缩野放疗DT12Gy/6f的相关治疗目的、风险、利弊关系,医方未能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及签署风险同意书,亦未能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增加放疗剂量的理由及依据,存在过错。

由于未行尸检,故患者确切死亡无法明确。根据鉴定会现场对患者家属的调查,患者死亡前4天左右出现胸部异常临床表现,并伴有左下肢水肿。患者死亡突然,考虑肺动脉栓塞致死。现在鉴定资料提示,2016830日患者出院后,医方曾书面建议患者继续治疗,患者认为当时患者一般情况较好,故未遵从医方建议。现有医学水平决定了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患者自身疾病。

六、庭审意见

四原告亲属李某治疗肠瘘的医疗费103202.99元、误工费21756元、护理费51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2元、营养费1090元、交通费1090元,合计180855.98应,由被告承担70%126599.18元。

四原告因亲属李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为10211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9793.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丧葬费39870元,合计1390783.25元。本院酌定计算为全额的40%,为556313.30元。以上合计682912.48元,已付的80000元应予扣除。原告因鉴定需要所支出的鉴定费10000元,应由被告负担。

七、法院判决

本院酌定被告对此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602912.48元。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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