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的亲属赵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9月10日因突发胸闷不适及右侧腹部疼痛分别入住被告省三医院x院区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行手术治疗后于2017年6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气胸、右侧肺大泡。第二次住院诊断为右肾积水伴输尿管结石。入院经对症治疗后行体外震波碎石治疗。
于2017年9月15日出院。2017年10月14日22时50分许,赵某某因突发胸闷不适前往被告省三医院阳逻院区急诊,22时58分行X线检查、胸部CT、心电图检查后,于10月15日00时1分以“1.胸闷待查,2.左肺大泡”收入该院住院治疗。住院后诊断为:胸闷待查:肺栓塞?急性心梗?主动脉夹层破裂?左侧肺大泡,泌尿系统结石积水。
被告省三医院即对赵某某行心梗三项及心肌酶谱等检查后入ICU治疗。10月15日00时45分因赵某某突发意识丧失,心跳呼吸骤停等情况,心内科对赵某某进行会诊。经持续抢救1小时30分钟后,赵某某于10月15日2时43分因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赵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3613.83元未支付,被告省三医院垫付。
二、患方观点
被告省三医院在首诊已怀疑肺栓塞、急性心梗、主动脉夹层破裂等急诊的情况下,自门诊至死亡之间两小时余未及时请心内科会诊,被告省三医院存在会诊不及时的过错。
三、医方观点
1.被告省三医院对患者赵某某的诊治过程中符合医学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2.患者赵某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系自身所患重度冠心病引起的猝死;3.要求将患者赵某某拖欠的医疗费用3613.83元及前期双方产生争议由被告省三医院垫付的费用合计66493.83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四、尸检结果
重度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电功能衰竭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赵某某的死亡后果主要与其自身冠心病的严重程度有关。被告省三医院在对赵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就诊过程中及抢救过程中病情评估欠缺,未进行针对性地抢救的过错,过错参与度为C级(21%-40%)。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被告省三医院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故其辩称该医院的诊疗行为规范不存在过错,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被告省三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以及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省三医院对赵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为宜。
原告的损失各项赔偿数额合计为906970.32元(1.医疗费3613.82元;2.死亡赔偿金34455元/年×20年=689100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赵家涵)23996元/年×12年÷2=143976元;4.丧葬费30280.50元;5.鉴定费25000元+15000元=40000元)。被告省三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应为181394.07元。赵某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
故本案中被告省三医院应赔偿的总额为191394.07元,扣除已垫付及支付费用66493.83元,还应赔偿124900.23元。但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省三医院赔偿100000元(已扣除被告省三医院垫付及支付的费用),并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置,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七、法院判决
被告x省第三人民医院(x省x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00000元(已扣除已支付及垫付的66493.83元)。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