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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对可能发生羊水栓塞预见性不足,导致产妇一级伤残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9日|分类:医疗纠纷 |283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8322日晚约11时许,原告入住被告处待产,但于入院后由于被告方过错造成原告待产过程中发生嘴里冒沫、意识不清、昏迷等严重情形,并导致原告被迫切除子宫等手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给原告及其家属造成了无法担负的巨额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

二、医方对鉴定的观点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被鉴定人的诊断、告知以及羊水栓塞后的抢救处理均符合医疗原则。鉴定意见中认为我们工作中存在不足:被鉴定人病发前(550分)“宫缩持续50秒,间歇2分,缩力强”,此时应尽量避免出现腹压增高(如“蹲于地上,屏气用力”)的情形。医方对被鉴定人可能发生羊水栓塞预见性不足,未能提前预防,主动干预、及时对症处理。

孕妇于555分要求下床小便,护士协助患者下床,患者下床后蹲于地上屏气用力,护士即协助其起身,其不能配合,询问其是否疼痛想用力,患者点头。护士即搀扶其上床,上床过程中(6时)患者意识丧失。整个过程仅5分钟!该案中被鉴定人赵某某下床后屏气用力是不由自主,是不能配合,不是医护人员指导的。

患者下蹲以后,医护人员也要观察、询问,才能判断其是否正在屏气用力,然后给以指导,这个过程是需要有一定时间的,而患者自下床至意识丧失时间不到5分钟。不存在医方对羊水栓塞预见性不足的情况。

三、医方对抢救的观点

回顾赵某某的抢救过程,因为患者发病过于突然,突发心跳骤停,医护人员拼尽全力,才保住了患者的生命,尤其可贵的是保住了患者腹中胎儿的生命。医疗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医生护士每天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包括鉴定组的专家们,也非常认可我们的抢救,认为均符合医疗原则。至于鉴定人提出我们的不足之处,过于牵强。恳请法官先生在判决时适当考虑医护人员的感受,不会感到寒心。

对定残前患者在院外天数,我们计算的是529,患者是按照537天计算,另患者的各项费用是按照360天计算,不是按照365天计算,误工费用明显畸高,被扶养人生活费,其父母未到退休年老,且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过高,按照鉴定结论应为10000元。

四、鉴定意见

过错参与度为B级(1%-20%)。被鉴定人赵某某分娩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经治疗后目前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其子宫全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赵某某目前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意识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

五、庭审意见

经审理结合原告在被告医院的治疗情况及被告医院在原告发生羊水栓塞后采取的抢救措施,本院认为被告医院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过错参与度应为10%,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尚不足30岁,且系在生产中发生本案事故,给家属造成巨大精神创伤,但被告医院在本次事故中仅承担10%责任,故该部分费用本院支持5万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1769.66元。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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