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因腹痛就医但无镜下治疗的指征,过度治疗造成医疗事故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7日|分类:医疗纠纷 |553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41日,患者原告王某以“晨起饭后腹痛,稀便约10年”在被告x医院诊治。患者完善检查,经患者及家属同意,患者行胃、肠内窥镜检查。胃镜检查时,发现胃窦粘膜异常松弛,见数条指状粘膜脱入十二指肠,幽门口狭窄,十二指肠球部散在片状充血糜烂,上覆白苔,结合其晨起饭后腹痛十余年,符合胃粘膜脱垂的诊断,遂与家属沟通建议行内窥镜微创治疗。患者醒后无明显疼痛。

肠镜检查结果:全结肠及直肠未见明显异常。患者于44日出院。患者出院10天后出现胃胀、恶心、呕吐、无法进食。201955日,患者到医方复查,住院3天,彩超显示,胃潴留。522日,在医方胃镜检查诊断:慢性非萎缩性胃炎伴糜烂;幽门梗阻;反流性食管炎。522日至27日,患者在x县医院住院诊治,诊断为幽门梗阻;胃炎。

529日,患者在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胃镜检查见幽门环周溃疡,管腔狭窄,镜身无法通过,诊断为幽门管溃疡××变。620日,患者在x市中心医院胃镜检查诊断意见:胃潴留;幽门狭窄,非萎缩性胃炎。原告先后在x县医院、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x市中心医院花费的医疗费为18,937.91元。

二、患方观点

原告因胃部不适到被告处检查,在被告医护人员的欺骗诱导下,在被告处进行手术治疗并造成原告幽门狭窄的后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同时原告保留后期治疗费索赔的权利。

三、医方观点

被告的医疗行为合法、合规、没有过错,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被告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被告应承担损失60%的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对于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原告应提供相关的收据和发票。

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按照原告住所地以及工作地即农村标准来认定,原告未能提供相关手续发票漫天要价,被告不予认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1款、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三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赔付范围。

五、鉴定意见

胃粘膜脱垂诊断不足。患者无镜下治疗指征。医方过度治疗造成患者幽门狭窄。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建议:需进一步治疗。对应的等级为八级伤残。

六、庭审意见

被告x医院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虽不存在违法,但却存在严重违规。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x市医学会对被告为原告诊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能够认定被告存在严重过错,是被告作为医方过度治疗造成原告幽门狭窄,被告的诊疗行为对造成原告的幽门狭窄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有充分的的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王某因疏忽大意未尽到审慎医疗的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自负20%的赔偿责任。被告x医院存在严重的主要过错,应承担80%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83,173.7元。(353,967.21元乘以80%)。

【相关素材】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