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92年8月9日,原告田某某与案外人文某某登记结婚。2003年1月15日,文某某登记位于x市共同路安居大楼二层面积为23.05平方米的门面一个,权证号x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均为文某某。2010年8月1日,田某某与x市日杂公司协议门面租用合同,租用日杂公司一门面用于加工面食,合同期限从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
租用期满后,田某某继续支付租金经营至2016年。2016年8月4日,田某某签订附属物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田某某搬家费和经营损失共6005.8元。2018年12月1日,同样因x区x棚户区建设,文某某门面被征收,文某某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到征收补偿款总计88万元。
2019年中,田某某在网络上看到x在线一篇报道,认为报道中的男子就是自己,自己应得补偿款百余万元,实际只得到88万元。2019年11月27日,田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向x市x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程序和资料。同年12月23日,x区人民政府以田某某与申请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回复不予公开相关信息。
二、原告观点
因被告在征收拆迁时未向原告出示征收批文等法律文书、故意隐瞒征收计算补偿依据等。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告申请公开涉及征收的法律程序、征收依据、商铺及承租门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各七份、价格评估程序性文件、价格评估报告书、补偿资金与计算标准等与征收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并要求被告对上述征收信息予以复印并加盖公章提供给原告。
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按照原告的申请事项及要求的形式向原告提供,于2019年12月23日仅作为《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本次征收与原告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向原告提供上述信息,该《答复书》属于违法答复。
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判令被告按照原告要求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限期给原告提供相应的资料;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观点
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了两个证据,一个是房产证,一个是门面出租合同,经审查,门面合同的期限是2011年7月30日止,房子所有权人不是原告,原告也不是共有人,根据规定,原告申请的信息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原告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四、庭审意见
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被征收的文某某的房产权属登记人为文某某,不是田某某,共有权人处也未登记田某某;二是被征收的田某某租用x市日杂公司门面已于2011年7月31日到期,故该门面于2016年被征收。两处征收均与田某某无关。故仅从程序上认定田某某与其申请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回复田某某对相关事项不予公开。
根据查明的事实,田某某与x市日杂公司的门面出租合同虽签订于2011年7月31日,但合同期满后,田某某继续经营并支付租金至被征收前。田某某在该门面被征收前,其营业损失依法应予保护,与被征收门面存在利害关系。
文某某被征收的房产虽然只登记为文某某,而其与田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涉案房产登记于2003年。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入或房产,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x区政府认为田某某与上述标的没有利害关系的认定有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x区政府不予公开的回复不当,应予撤销。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撤销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相关素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