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7日,原告向x县人民政府邮寄《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书》一份,要求x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x县人民政府未作答复。2020年2月28日,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x县x新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原告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2020年4月3日,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x县x新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5月5日,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2020年4月3日发布的《x县x新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予修改。
庭审中,被告称此前主要是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实施的是协议搬迁,被告不存在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职责,原告要求被告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不成立;x新区自2020年4月份进入到征收程序,现在征收实施过程当中,即将进入房屋评估、协议签订过程,评估结束后,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可履行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职责。
二、原告观点
原告系x县x小区居民,因x县x新区项目面临拆迁。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向被告提出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签收,但时至今日未作出补偿决定。
三、被告观点
x新区搬迁改造工程自2018年9月到2020年2月28日前实行的是协议搬迁,未实行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房屋处置合同,是自愿行为,不存在强制性,不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综上,被告未依原告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庭审意见
从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看,2018年9月8日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x县x新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明确载明系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征收;从被告答辩情况看,涉案征收项目涉及非宅基地住户655户,2018年9月开始协议搬迁,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有638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占比97.4%。
据此,至本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虽然被告x县人民政府未作出正式的征收决定,但相关的公开信、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收范围公告等证据足以证实涉案x新区项目已事实上进行了征收。有征收必有补偿。从涉案x新区项目的实际操作方式来看,被告x县人民政府主要采取了协议搬迁的方式。
在本案原告未签订搬迁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在2019年12月20日,被告收到原告《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书》之后,应当履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本院对原告于2020年3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作出补偿决定法定职责的请求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相继在2020年2月8日发布征收范围公告、在2020年4月3日对《x县x新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等,同时考虑到被告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尚需进行相关的准备、履行相应的程序,本院酌情限定被告在两个月内向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政府向原告李某某、谭某某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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