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吴某某遭遇车祸导致右肱骨干粉碎性骨折,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手术后造成右桡神经损伤。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院经审理认为,院方术中内固定取出困难时对桡神经损伤的风险认知不足,未果断扩大手术切口,使神经损伤发生。同时,患者术后功能锻炼不足,桡神经甚至正中神经、尺神经所支配的肌肉肌力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参考鉴定意见,x省中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50211.11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车祸,骨折,内固定,神经损伤,十级伤残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4日,吴某某在出于办事时遭遇车祸,导致右肱骨干粉碎性骨折,先后在x省中医院进行了治疗。2017年9月12日吴某某以骨折病、气滞血瘀再次在x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右肱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寄留),手术后因右桡神经损伤继续住院治疗于2017年12月6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骨折病,气滞血瘀、右桡神经损伤。
二.医方观点
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x市x区人民法院已经在民事判决书中,就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公正的裁判,在吴某某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过程中,其医院已经将所有手术风险告诉了患者及家属,并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在手术同意书中,第二条中就写明了会发生血管、神经意外损伤等事项。
所以在手术前其已经清楚地履行了告知义务,吴某某及其家属签名同意手术,自愿承担手术风险。同时,患者术后功能锻炼不足,桡神经甚至正中神经、尺神经所支配的肌肉肌力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
三.患方观点
原告此次住院的目的是取出右肱骨内固定的,却在取内固定手术中,被告给原告造成了右桡神经损伤。虽然被告减免了11月8日至12月6日的治疗费用,但16个月过去了,原告的右桡神经仍未恢复。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特别是精神和经济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为此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承担因其的行为造成原告右桡神经损伤而产生的相应的医疗费等损失。
四.鉴定意见
患者吴某某因取除内固定手术所致右侧桡神经损伤构成十级伤残。x省中医院对患者吴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参与度为同等原因。鉴定意见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五.律师意见
院方术中内固定取出困难时对桡神经损伤的风险认知不足,未果断扩大手术切口,使神经损伤发生。本案中,x省中医院在对吴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吴某某右桡神经损伤,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的诊疗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精神的痛苦,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元。
六.庭审意见
2017年2月7日吴某某,就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起诉我院,要求责任人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关于吴某某在第三次住院取除内固定装置术时产生的医疗费27,436.21元的诉讼请求,因吴某某出院诊断结论中右桡神经损伤与交通事故的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院采纳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仅对吴某某取除内固定术中产生的医疗费用9,945元进行了判决,对剩余款项未作出处分。
七.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x省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伤残赔偿金合计49211.11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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