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逄某某在被告医院行腹腔镜辅助下腹膜后肿物切除术,术后左肾萎缩。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大学附属医院为逄某某行腹腔镜辅助下腹膜后肿物切除术,该手术并非高难度手术,却造成逄某某左肾血供损伤,并由此导致逄某某左肾萎缩,过错明显。结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结论,本院认为被告x大学附属医院承担本案80%的过错责任,赔偿合计471578.51元。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日,逄某某因查体发现肾上腺占位8天到被告x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于11月7日行腹腔镜辅助下腹膜后肿物切除术。经恢复后于2016年11月18日出院,共住院16天。出院诊断为:神经鞘瘤。逄某某出院后因感不适,于2017年5月24日到x市立医院检查,提示:左肾血流滤过功能严重受损;右肾血流滤过及排泄功能大致正常。2017年11月14日逄某某到x市中心医疗集团检查结果为:左肾萎缩。
二.医方观点
答辩人对原告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认为原告按80%比例计算损失,责任比例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鉴定费应按比例承担。
三.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手术过程中损伤肾脏,致左肾功能丧失,明显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原告术后感觉不适,多次到被告处复查,被告隐瞒医疗过错,致使原告未能得到及时诊治。被告工作人员一直强调手术简单,未对手术风险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被告负有完全过错,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
四.鉴定意见
x大学附属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逄某某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程度拟为60%-80%。逄某某目前致残程度为七级。
五.医疗过错分析
逄某某术前的腹部CT片显示“左肾大小、形态正常”,术中探查见腹膜后肿瘤靠近肾门,肿瘤根部与肾动脉鞘及肾门血管相连,可能伤及左肾血供;同时,逄某某术后左肾萎缩的出现与腹膜后肿瘤切除术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辅助检查等资料亦提示其左肾萎缩符合血供损伤后逐渐萎缩的发生、发展规律。
据此分析,x大学附属医院在行腹膜后肿瘤切除术时存在操作不当,致左肾血供损伤,存在医疗过错。但是,逄某某自身患有腹膜后神经鞘瘤,且肿瘤较大,并位于肾门附近,与周围组织粘连较重,根部与肾动脉鞘及肾门血管相连,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手术的难度,给手术过程中避免周围脏器的损伤带来了一定困难。
六.庭审意见
医疗机构担负着救死扶伤的重大社会责任,应尽最大努力对患者进行治疗。若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x大学附属医院为逄某某行腹腔镜辅助下腹膜后肿物切除术,该手术并非高难度手术,却造成逄某某左肾血供损伤,并由此导致逄某某左肾萎缩,过错明显。
结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结论,本院认为逄某某主张x大学附属医院承担本案80%的过错责任,较为合理,予以支持。本院考虑到逄某某左肾萎缩必然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精神损害较重。故酌情支持逄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法院判决,x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逄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7157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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