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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直接使用进口高价材料进行手术,属过度医疗应退还差价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679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6628日入住被告x医院,于201676日进行脊柱弯曲矫正手术。术前,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夏某签订了被告x医院提供的《使用自费药品、材料、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对于诉争的手术材料仅作了“内固定材料”的原则性描述,未明确材料的具体规格、价格,亦未明确是否为进口材料,亦未告知任何替代医疗方案。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知情选择权,系违约行为,故起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另查明,原告此次手术中所使用的进口内固定材料费共计188256.34元,适用于本案中原告病情的同类国产材料的价格为113800元。

二、患方观点

手术前,被告只于手术所需材料同意书简略写明材料名称,未与原告详细说明具体材料相关信息与代替医疗方案,被告在明知原告经济条件不充裕,有价格较低的其它材料可替代使用情况下,直接使用高价材料进行手术,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体内植入高价进口材料,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负担,故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因侵犯原告知情选择权,支付经济赔偿金123996.34元。

三、医方观点

1、手术前被告已经书面告知患者会使用相关医疗器材,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2、患者是个年轻的女孩子,根据其疾病情况我院倾向于适用188256元的进口器材,24根钉子和2根棒子,此费用原告已经支付。现原告认为患者可使用国产器材,但由于患者病情的特殊性,进口比国产的效果更好,我院医生对此已经向患方进行了告知。3、原告主张的支付赔偿金12万余元没有依据,若对价格有异议,则应当向相关部门反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四、质证意见

1、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二知情同意书、答复意见,证明被告书写不规范、不完整,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正好证明医方在使用材料时已经进行了书面告知,患方有签字。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一患者在我院的住院病历,证明医方对患者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年龄,其使用进口医疗器材符合医疗规范。

原告认为对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证明目的。认为被告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告知材料是美国进口的,侵犯了选择权。本院对此认定如下:双方签署的《使用自费药品、材料、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中对于诉争的手术材料仅作了“内固定材料”的原则性描述,未明确材料的具体规格、价格,亦未明确是否为进口材料。

2、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五x医院骨科医生黄某的文章,证明国产和进口“内固定材料”并无优劣之分,患者采用何种材料应当享有自主决定权。被告不认可其证据形式。本院对此认定如下:该文章系学术论文,并非规范性文件或诊疗标准,其内容只能代表作者的个人学术观点,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

3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六同类病情患者使用国产材料的治疗费用查询单,证明原告进行治疗手术采用美国进口“内固定材料”,价格高昂,不合理。被告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只能证明相关患者的治疗情况,与本案无关。本院对此认定如下:医疗行为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的工作,需要医生结合患者的具体病情选择治疗方案。本案中患者的病情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原告所提交的“同类患者”的病情,在缺乏其它证据材料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于该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4、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七国产和美国进口材料价格清单,证明国产和美国进口材料分别对应的价格。被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此认定如下:原告自称该证据来源于x省物价局,但并未提供足以证实该证据来源的任何其它证据,该证据系打印件,并无盖章,不足以证实其真实性。同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适用于患者的国产材料的价格为113800元,原告亦予以认可。

五、庭审意见

诉争的内固定材料植入手术明显属于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即属于特殊治疗,理应向患者作出必要的解释。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即在于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防止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收取不必要的费用。

患者虽然签订了《使用自费药品、材料、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但是未对材料规格、价格作出说明,亦未明确是否为进口材料,且进口材料与国产材料的价格相差数万元。在此种状况下,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剥夺了患者对于手术所需材料的知情选择权。被告在履约过程中,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中,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国产内固定材料价格为113800元,虽然被告提出国产材料效果不如进口材料,但并没有提供相关依据。因此,本院确定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为原告实际使用的内固定材料价格与国产同类内固定材料价格之差,即74456.32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夏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45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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