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父亲刘某某,男,91岁。2017年9月15日因间断胸闷、气促、发热入被告处住院治疗,怀疑肺部感染从被告的干部病房转入ICU治疗。18日当天刘某某出现少尿,行血滤治疗,在二次血滤治疗后,刘某某出现了血便,血压降低等情况,被告未进行妥善处置。后,刘某某于24日去世。
二、患方观点
我们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被告出具的“细菌性肺炎是根本死亡原因”结论我们不认可,我们认可“出血”才是导致刘某某身亡的根本原因。被告存在不按操作规范实施治疗。为了做CRRT(连续肾脏替代治疗),对家属隐瞒实情,过度医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6826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丧葬费70000元;鉴定费用15000元;医院病历资料复印件41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医方观点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死亡赔偿金,患者已经离职,按照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来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应按照原告主张的标准计算;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我方认为过高,患者住院期间尽到了救治和照顾的义务,而且患者岁数比较大;丧葬费应该是单位出的,或应按照发票来主张;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法院依法裁判;复印费如果有发票的话由法院依法判决。
四、鉴定意见
送检病历材料反映,在患者死亡后,因对医疗产生争议,医院已经告知患方需要尸检,患方表示不同意尸检,并签字。对医疗过错及原因力评价均有不利的影响。被告对患者刘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轻微-次要因果关系。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刘某某2017-9-15以间断胸闷、气促3年余,发热2天到医院就诊。现有病历材料反映,患者有多发基础疾病病史;又患者入院查体显示有多处褥疮已破溃。2017-9-20、2017-9-21进行两次CRRT治疗。但同时病历材料记载反映,患者在治疗期间存在血压偏低,需泵入升压药物才能维持血压;病历中已记载了有关在CRRT治疗中需警惕低血压等严重并发症的发生等相关情况。而且患者在CRRT治疗期间凝血功能异常,鉴定意见认为患者2017-9-23行CRRT治疗的时机存在争议,对于患者生命体征的维持、基础疾病的治疗存在不利影响。
六、难点解析
原告认为,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中“通过2017-9-20、2017-9-21两次CRRT治疗,其中第二次血滤连续做了60个小时,至23日23时35分停机。停机后3小时“查看患者浅昏迷状态,呼叫无反应,不能言语,至9:32患者呼吸、心跳停止”,以上说明患者身亡是由第二次血滤治疗导致的。
七、庭审意见
本案中鉴定检材经过各方当事人质证后作为鉴定依据,程序正当;其次,被告提交的病历整体来看,其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及CRRT治疗记录单所记载的内容均可以相互印证,故对CRRT治疗记录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关于死亡赔偿金一项,因刘某某去世时已经年满75周岁,经核算,死亡赔偿金为339950元。关于丧葬费一项,经核算为47129元。本院酌定赔偿比例为3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第x医院支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16612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