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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肿瘤手术发生术后感染并发症,导致八级伤残损害后果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医疗纠纷 |514人看过

一、手术经过

原告赵某某于20170223日因“反复发热胸痛伴发现肺部结节约1月”入住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20170221日于x医院查PET-CT示:右肺上叶不规则结节,代谢轻度增高,延迟相代谢进一步增高,疑为恶性肿瘤病变。0228日增强CT检查提示:双肺考虑细支气管肺癌可能。于0302日电子支气管镜检查显示双侧支气管可见范围未见明显异常。

行(单孔)胸腔镜右上肺切+系统淋巴结清扫术;快速冰冻切片提示腺癌,行右上肺切除术+系统淋巴结清扫术,术毕,试水膨肺无漏气,留置胸管2根。0303日至10日每日胸腔引流约450m1-100m淡红色血性液体,呈减少趋势;0305日胸片提示肺复张可,0307日复查发现“右侧气胸(肺组织压缩约15%),右侧皮下积气,右肺肿块影,右肺上、下叶见亚实性结节”,期间发现有胸腔漏气、皮下气肿(注:听证会医方陈述)。

0310日给予A群链球菌制剂(沙培林)3单位胸腔化疗;0311日复查胸片肺复张良好,未见明显胸腔积液,予以拔除胸部引流管(护理记录为13日拔管),继续抗炎、祛痰、对症治疗。0313日胸部CT平扫提示:原(0307日)右侧气胸吸收,右侧胸腔积液及包裹性液气腔,右侧皮下积气;右肺肿块影,右肺门软组织影,较前片大致相仿; 0316日出院,嘱外院继续抗感染治疗。

二、术后抗感染

20170316日—0324日在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行抗感染等治疗,期间复查胸部CT提示术后胸腔积气、纵隔积气,考虑肺癌术后支气管胸膜瘘可能性大。0324日因喘息呼吸再次入住x医院胸外科,0327CT膈胸部平扫提示:右肺中间段支气管狭窄;右肺中叶节段性不张实变,右侧少量胸腔积液,右侧肺叶间裂包裹性积液:左肺上叶少许感染;左肺下叶小结片灶。

0329日、30日行床边纤支镜吸痰,见右侧中间段支气管粘膜肿胀,上消咳嗽时管腔狭窄,管腔内有少许黄色痰痂。0405日支气管镜检查见右中间段支气管黏膜肥厚肿胀,管壁塌陷,管腔显著狭窄;行右中间段支气管球部囊扩张术。0412日支气管镜检查见右侧支气管内见黄白色脓痂附着(较前明显减少),右中间段支气管管腔狭窄,再次行球囊扩张治疗。0414日,咳见共18页第嗽、喘气较前明显好转,未闻及明显哮鸣音及湿罗音,办理出院,嘱院外继续激素、止咳、祛痰等药物治疗。

0426日在x医院行第3次纤支镜球囊扩张治疗。此后于20170504-0523日、1212-1215日两次因“咳嗽、咳痰、胸痛、喘憋”等表现在x总医院治疗,检查见右肺中间段至右中下叶开口不规则形狭窄伴管腔塌陷,诊断为“右肺中间段狭窄(塌陷),肺部感染”等,多次在支气管镜下行二氧化碳冷冻等治疗,出院时检查见右中间段狭窄约30%,右中叶开口狭窄约70%

三、患方陈述

2017222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诊,经诊断为右肺肿瘤。201732日原告接受了腹腔镜右肺切除手术,术后除有疼痛感外,其他一切正常。2017310日,被告的管床医生给予胸腔药物注射治疗,注射2小时后原告开始不间断发烧。314日,在原告病情未治愈的情况下,管床医生劝导原告出院,原告未同意,315日,管床医生再次要求原告出院,并诱导原告家属在出院小结上签字。

2017316日,原告办理出院后当日即直接入住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胸外科进行抗感染治疗。322日下午,原告出现呼吸急促、困难,经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胸外科检查,认为病情与手术有关,建议原告转回被告处治疗。324日上午,原告再次来到被告胸外科,被直接安排到重症监护室。327日下午病情缓解后转入普通病房。在此期间,病人家属多次询问管床医生,到底是什么情况,医生答复要么没什么,要么不清楚。

直到原告及家属多次要求找专家会诊后,于201745日,对原告的病情进行了气管镜检查,发现支气管右上叶肺切除处化脓结痂。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了患者术后肺感染并发症,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四、患方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158206.41元(不含后期治疗费)、误工费124471.23元、护理费30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交通费8684元、住宿费6745元、营养费15800元、残疾赔偿金206730元,以上合计558122.64元,按50%计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9000元,总计318061.32元。

五、医方观点

认为患者所有病历中均无临床医学诊断支气管胸膜瘘,而司法鉴定机构并非医疗机构,不能代替临床对患者进行疾病的诊断,故鉴定结论不充分,显然是错误的,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医方对患者病情诊断明确,已履行告知义务,患者要求出院,已告知外院继续抗感染治疗。术后支气管内见化脓结痂与自身糖尿病及患者是否进行有效咳嗽排痰有关。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和规范,损害后果系其自身疾病的转归,是手术后的并发症,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索赔的项目和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鉴定意见

x大学x医学院对被鉴定人赵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1%50%。被鉴定人赵某某的损害后果评定为八级伤残。

七、庭审意见

患者肺叶切除术后发生支气管胸膜瘘并发症系多方面因素所致,医方对支气管胸膜瘘诊治存在延误的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x医院存在过错。本院认定本案的损害后果共计545893.64元。被告应当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63768.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八、法院判决

被告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73768.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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