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苏某某因进食后腹痛、腹胀、疼痛呈持续性钝痛伴有阵发性加剧到x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治疗中死亡。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因x县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到彻底治疗,未及时手术,致苏某某死亡。鉴定结论x县人民医院虽不予认可,但未提出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因此,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法院予以认定,确定其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69668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腹痛,医疗过错,肠梗阻,手术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9日,原告之女苏某某因进食后腹痛、腹胀、疼痛呈持续性钝痛伴有阵发性加剧到x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x县人民医院急诊以肠梗阻于同日20时40分将苏某某收住其院普外科。苏某某入院后x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了血尿便常规、血生化、传染病等检查,并给予禁食、灌肠、抗炎、补液,支持治疗。
11月30日凌晨2时16分,苏某某腹胀明显,伴有恶心、呕吐,肠胃未通气。同日8时,苏某某突发抽搐,8时10分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过抢救,x县人民医院于9时10分宣布苏某某死亡。
二.医方观点
法院急诊以肠梗阻于2018年11月29日20时40分将患者苏某某收住法院普外科。其对患者苏某某的治疗符合医疗规范,无医疗过错。苏某某的死亡是因异物性肠梗阻造成水、电解质紊乱猝死,不是x县人民医院的治疗造成,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患方观点
因x县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到彻底治疗,未及时手术,致苏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早上8时50分死亡。后双方对苏某某死亡的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x县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2032.65元、护理费318元、交通费13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死亡赔偿金234152元、住宿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40972.5元、停尸费108000元、鉴定费8800元,合计496003.15元。
四.鉴定意见
2018年12月4日,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外委托x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苏某某的死因进行鉴定。2019年3月19日,经该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系异物性肠梗阻导致猝死。2019年7月16日,经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在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程中,x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临界型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
五.庭审意见
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因x县人民医院对苏某某的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涉及专门性问题。该鉴定结论x县人民医院虽不予认可,但未提出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因此,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根据x县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苏某妻子去世后,其女苏某某又因肠梗阻在x县人民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给其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合本地实际,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96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