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因手术争议但医方拒绝提供病历,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638人看过

【摘要】李某因左乳肿物到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乳肿瘤为良性肿瘤;但在术中却以李某患有恶性肿瘤为由将其左乳全部切除。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可认定第一医院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本案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情形;推定第一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应对李某诉请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左乳切除术后评定为捌级伤残。判决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合计222404.73元。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肿瘤,诊断,绝提供病历,医疗纠纷,推定过错

患方陈述

20091214日,李某因左乳肿物到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乳肿瘤为良性肿瘤;20091216日,第一医院为李某实施手术治疗,并在术前告知李某家属仅切除病灶部分,但在术中却以李某患有恶性肿瘤为由将其左乳全部切除;2010115日,李某出院。2010131日、2010221日、2010314日及201045日,李某在第一医院先后接受了四次化疗治疗。

2013年起,李某多次到第一医院调取住院病历,但第一医院经查找未找到x号住院病历。2018329日,第一医院向李某出具了《关于李某诉求的答复》,在该答复中写明李某的病历不排除丢失的可能,术中病理切片仍在病理科保存,并经再次核实为乳腺恶性病变。

李某认为,第一医院在实施手术前已确诊李某的左乳肿瘤为良性肿瘤并告知其家属仅切除病灶部分,但在手术过程中却以左乳浸润性导管癌为由切除了李某的整个左乳,且第一医院又将李某的住院病历遗失,第一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并给李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第一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诉至法院。

.患方观点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第一医院赔偿医疗费60000元、误工费37378元、护理费1444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218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700元,合计351895.40元。

.医方观点

李某于2018年曾到第一医院复印x号住院病历,第一医院经过多次查找未能找到该病历,第一医院不否认该病历已丢失,但该病历的丢失不等于第一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该病历对于第一医院而言系有利证据,第一医院不存在隐匿或者拒不提供住院病历的情形,故不能据此确定第一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x号住院病历主要记载的是李某在第一医院住院时进行检查和手术的过程,对于其左乳肿瘤性质为良性还是恶性应以病理为准,病理是金标准且系唯一标准,根据留存于第一医院病理科的李某的病理切片和蜡块可以证实李某的左乳肿瘤为恶性肿瘤,符合手术指征,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且未给李某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李某的目前状态是其原发性疾病自然发展转归的结果,与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故第一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李某的起诉理由和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首先确定李某的左乳肿瘤性质为良性还是恶性,但关于肿瘤性质问题时至今日也未经法庭确定,且第一医院有充分证据证实李某的左乳肿瘤为恶性肿瘤,故李某的起诉理由及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李某的左乳肿瘤为恶性肿瘤,则李某是否构成伤残及其在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均系其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不应由第一医院承担;如李某的左乳肿瘤为良性肿瘤,则存在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故在李某的左乳肿瘤性质未能确定的情况下进行伤残等问题的鉴定没有任何意义,属于本末倒置,在此情况下作出的裁判亦属错误。

李某于200912月份在第一医院就医,其最后一次出院时间为201048日,至今已有八年之久,李某在此期间从未向第一医院主张过任何赔偿权利,故李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四.鉴定意见

2019520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不予受理告知函》,主要内容为:经我单位对委托鉴定要求进行审阅后,认为依据我单位现有的鉴定能力无法完成鉴定要求,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此鉴定。

.医疗过错分析

李某因左乳肿物到第一医院就医,第一医院为李某实施了手术治疗,故双方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有填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但在李某要求复印x号病历资料时,第一医院无法向李某提供该病历,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第一医院仍无法提供该病历。

x号住院病历系李某首诊病历,亦系认定第一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程度等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第一医院虽主张x号住院病历系因搬迁导致丢失,但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实,且其无法提供x号住院病历尚不存在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故可认定第一医院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本案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情形。

又因李某目前左乳缺失系第一医院为其实施的左乳切除手术所致,即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给李某造成了左乳缺失的损害后果,第一医院虽主张李某左乳肿瘤为恶性肿瘤,故据此为其实施了左乳切除手术,但因李某对其患有恶性肿瘤的事实不予认可,第一医院亦未提供首诊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李某左乳肿瘤为恶性肿瘤,2010115日的出院证亦仅记载诊断李某为左乳浸润性导管癌,但该诊断目前并无相关依据。

且本院虽依据李某和第一医院的申请委托多家鉴定机构根据第一医院提供的病理蜡块对李某左乳肿瘤性质是良性还是恶性、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但上述鉴定机构均因缺失x号住院病历不予受理该鉴定。

六.庭审意见

鉴定系因第一医院的原因不能进行并进而导致此次医疗纠纷中第一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事实无法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第一医院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推定第一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应对李某诉请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左乳切除术后评定为捌级伤残。

.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误工费20617.33元、护理费1444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751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700元,合计222404.73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