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1月30日,代某某因“咳嗽、气促5天”入住x院内科。入院诊断:1.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2.心动过速原因待查;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4.糖尿病。入院后予二级护理。
2018年2月1日19时代某某在住院期间擅自离院。2018年2月1日晚23时25分代某某突发身体不适返回到x院,但由于x院23时关闭医院大门,代某某及家属敲门无人应答。
代某某自行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23时45分代某某由120急救中心送到x县人民医院急诊科,23时47分代某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2018年2月2日01时10分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观点】在x县人民医院抢救代某某的过程中几次电话告知x院,x院置若罔闻未到现场。代某某去世后x院也未出面,原告找x院讨说法遭到x院恐吓。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x院赔偿因代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592033.45元。其中:丧葬费47844.00元;死亡赔偿金526932.00元;两次鉴定发生的出差补助费1800.00元;误工费10447.45元;鉴定费5000.00元。
【医方观点】对造成的合法经济损失应当按照主次责任及其他相关证据来划分承担比例,x院承担总损失20%的责任。,且需扣减已经支付李菊芬、代敏的36000.00元。
【鉴定意见】代某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x院承担次要责任。
【医疗过错分析】x院在为代某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二级护理”的病人,未严格执行二级护理规范;在代某某擅自离院后,当班医护人员未查房、未及时发现及追回病人,也未向医院总值班报告。
代某某在院外病情发生变化返回医院时,医院已关大门,患者敲门、呼叫求救均无应答,丧失了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的机会,x院医务管理行为存在一定过失,代某某最终在x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代某某死亡后未做尸检,根据现有资料不能明确代某某确切的死亡原因,但其死亡与自身疾病及治疗期长时间擅自离院有关,x院因为医务管理上存在一定过失,对代某某的死亡负责任。
【庭审意见】代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26932.00元、丧葬费47844.00元、鉴定费5000.00元、家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1043.18元,合计580819.18元。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x院的过失程度,x院的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菊芬、代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家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38245.75元。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