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原告傅某某到x医院就诊,在该院住院35天,原告傅某某的该次住院病历记载的入院诊断为双膝关节内翻畸形,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肢体延长术为临床禁止应用的技术,造成患者傅某某右下肢功能损害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本院认定被告齐某某属于职务行为,作为主治医生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合计418348元。
【关键词】肢体延长术,下肢功能损害,医疗纠纷,十级伤残,禁止应用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6日,原告傅某某到x医院就诊,在该院住院35天,于2017年8月20日出院。原告傅某某的该次住院病历记载的入院诊断为双膝关节内翻畸形,2017年7月18日院方为傅某某行“双膝内翻畸形矫形术”。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30日,原告傅某某再次到x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傅某某的该次住院病历记载的入院诊断为双膝内翻畸形矫形术后,院方于2017年12月10日为傅某某行“双下肢外固定架拆除+胫骨髓内钉固定术”。原告傅某某该两次住院的主治医师均为被告齐某某。
2018年5月20日,原告傅某某因“右膝关节疼痛加重5个月”到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膝关节关节炎;2、右膝关节痛;3、右膝关节损伤;4、右小腿畸形;5、双下肢不等长;6、左小腿异位骨化。”经康复治疗后于2018年5月28日出院。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6日,原告傅某某到x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双胫骨髓内钉植入术后;2、右膝关节屈曲”。
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2月1日,原告傅某某因右胫腓骨骨折术后疼痛、畸形伴活动障碍1年余在x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11月2日在该院行“右胫骨内固定取出术+右胫骨畸形矫形术+胫骨延长术+外固定架固定术”。
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5月5日,原告傅某某因右下肢外固定支架术后5月在x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4月30日在该院行“左胫骨内固定取出术+右胫骨外固定架取出术”,出院诊断为“右胫骨外固定支架术后;左胫骨髓内钉术后”。
三.被告医院辩称
原告对其主张的数额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我方在之前的异议书中已经提出该鉴定机构出具的十级结论依据不确实、不充分。
五.鉴定意见
患者傅某某右下肢功能损害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x医院为患者傅某某实施的手术符合双下肢肢体延长术。
六.行政处罚
决定因被告x医院开展临床禁止应用的肢体延长术而被予以罚款3000元,并吊销诊疗科目外科的行政处罚。被告齐某某违规开展肢体延长术而被予以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七.庭审意见
原、被告虽然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无相关证据。本院认定被告x医院应对原告的身体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齐某某不担责。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傅某某合计4183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