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陈述】2018年6月份,原告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后经x县x乡计生服务站开据介绍信到x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做人流手术。2018年6月25日做药流手术后,2018年7月20日做彩超检查,未做出有残留,主治医生就没有给原告做清宫手术。
2018年8月6日因血还在流,原告不放心又到被告处,主治医生给原告化验了血,当时反映孕酮有点高,医生说可能还有问题,叫两个星期后再来检查,原告因血还在流,一个星期后又到被告处,当时主治医生不在,就找了另外一个医生,做了阴超检查,确定有大量残留。
因为被告的前后矛盾的检查行为,原告不放心,第二天又到x县总医院做了阴超检查,确定确有大量残留物未排出,原告又再次找到被告处,被主治医生告知因单位条件有限不能继续在被告处治疗,原告转院到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行宫腔镜宫腔残留物电切术治愈。
【患方观点】被告在给原告做药流手术后,在药流手术未流干净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给原告进行清宫手术,导致原告被迫转院到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议此事,被告不予理采,要求原告走法律程序,原告无奈起诉到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8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100元/天×5天)、护理费10020元[(5000÷30)元/天×60天]、误工费15030元[(5000÷30)元/天]、交通费5000元、营养费6000元(100元/天×60天)、鉴定费7360元(1160+620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65808元中的50%,即32904元。
【医方观点】原告到被告处就医的事实我们予以认可,但本起医疗事故中原告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过高,我方在质证时逐一发表意见。
【鉴定意见】x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陈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药物流产后处理不当的过失。x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中心的上述过失对陈某某最终实行宫腔镜宫腔残留物电切术的后果起同等原因力作用。
【庭审意见】本案x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陈某某的损失应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陈某某虽未构成伤残,但被告的医疗行为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本案的原因力大小等综合考量,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计23565.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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