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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疗条件不满足医治脑出血,医院未建议转至上级医院,导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946人看过

【患方陈述】原告亲属罗某(患者)突发头晕,伴右侧肢体麻木无力,恶心并呕吐,于20196181650分许进入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于次日950分许初步诊断患者为:脑内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原告为获得更好的治疗欲转至上级医院,但均被被告劝留,被告对其继续治疗。2019620215分许,患者突然心律下降,呼吸停止,于当晚22时许患者终因延误治疗时间而死亡。

 

【患方观点】患者自在被告处住院时起,被告对其就不够重视,在病情较轻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和方案,错过最佳的救治时间。在患者出现躁动症状后,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有效处理措施,未对患者进行头颅CT复查、未对颅内出血变化进行动态监测,被告只是治标不治本的给患者进行药物抑制,躁动症状虽然得到一定的改善,但也恰恰掩盖了颅内持续出血的实质。

 

在患者住院治疗到死亡前被告从未向原告下达病危通知书,在医疗条件不满足医治患者的情况下,被告也从未建议转至上级医院治疗。患者本来系脑出血,且被告在患者入院到次日就对病情予以确诊,但因被告错误的医疗行为,没有正确的医疗处理方案,未采取任何措施止住脑内出血,延误治疗的最佳时间,最终导致患者急性心肌梗死,呼吸骤停而死亡。

 

原告亲属死亡的结果系被告错误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和巨大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被告对原告态度极其冷漠,背离医德,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拖延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医方观点】原告诉请应当按照医疗过错责任比例予以赔付,部分费用过高,被抚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办理丧葬人员交通费用过高,其它费用以增值税发票为准。请求法庭依法裁判。

 

【尸检结果罗某符合在罹患高血压病理基础上因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水肿终致中枢神经系统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x县第二人民医院对罗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罗某的死亡结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起主要作用,建议参与度为56%-75%

 

【庭审意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x县第二人民医院对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67%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亲属罗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0807.70元。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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