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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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例因宫外孕漏诊造成四级人身医疗损害,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的案例分析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1日|分类:医疗纠纷 |1992人看过

【患方陈述】201674日,原告因身体原因前往被告处就医,被告对原告进行彩超检查并诊断治疗,在彩超报告提示进一步检查时,被告却没有对原告身体状况引起足够重视,仅让原告服药回家休息,致原告当月19日晚大出血,并在次日凌晨紧急转入外院治疗。被告的不作为及过错致原告丧失治疗宫外孕的最佳时机,直接导致身体大出血、输卵管切除,生育机能受损,给原告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

 

【患方观点】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

 

医方观点】被告认可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和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

 

【鉴定意见xx区医学会鉴定意见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一妇婴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复查B超,致患者左侧输卵管异位妊娠漏诊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左侧输卵管破裂出血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4.本例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5.医疗损害三期鉴定意见为:休息期3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医疗过错分析根据患者首次就诊时停经50天的病史,测血HCG920.7mIUml,孕酮22.50ngmlB超检查提示宫腔内囊性结构,医方予定期复诊并监测HCG、孕酮指标,医方首诊处理符合妇科诊疗规范。当患者77日、714日二次门诊复诊时,医方仅依据患者血HCG和孕酮监测结果,而忽视了首次B超医生的建议,未予及时复查B超,以明确诊断,造成患者左侧输卵管异位妊娠漏诊。

 

输卵管切除为输卵管妊娠的基本治疗方式,该患者713日血HCG14162.4mIUml,已不具备保守性手术或药物治疗条件,即使当时作出诊断,也不会改变输卵管切除的结果。医方的漏诊行为与患者左侧输卵管破裂出血存在因果关系,但与患者左侧输卵管切除无因果关系,故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该患者门诊就诊期间,无腹痛和出血等临床表现,客观上也给医方诊断带来困难。

 

【庭审意见】根据鉴定意见,被告作为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就被告的赔偿责任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按责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257.94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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