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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药房错误取药致患者错误服药影响肾功能,医院在发现后又未能及时处置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885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2524日,原告因左眼视力下降到被告处门诊治疗,被告的医师为原告开具处方,开药胞磷胆碱胶囊4盒,用法2粒口服,每日三次。原告到被告的药房取药,药房给原告泮托拉唑钠肠溶片。原告回家按医嘱服用。2012529日,原告又到被告处复查,得知药拿错了。

 

因肾功能异常第二天入被告内二科住院治疗9天,于201269日转入x市中医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中医诊断为慢性肾衰、脾肾气虚,慢性肾功能衰竭、荨麻疹。后至今,原告多次在x总医院、x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等医院门诊治疗。

 

【患方观点】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要终生治疗,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仅给付原告10000元。为维护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2849.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2500元、误工费5250元、交通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3497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9441.6元、鉴定费900元合计515328.34元。

 

【患方证据】胞磷胆碱纳胶囊和泮托拉唑钠肠溶片说明书各一份;原告的2012524日、29日病历记录、x县人民医院出入院记录、证明书、x市中医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五张、谈话录音书面记录,证明原告治疗情况;医疗费收据七十三张、费用明细单,证明原告已用去医疗费82899.32元。

 

医方观点】2012年原告到被告处就诊时,药房的确拿错了药。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终结于2012年,原告诉讼已过法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原告诉请误工费每天150元无依据,其提交的劳动合同月工资是1700元,计算35天无依据。交通费无票据。残疾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标准计算。医疗过失致原告身体损害的不应计算精神抚慰金。

 

【鉴定意见被告在原告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目前后果肾功能障碍存在因果关系,拟定医方过错参与度为40%;伤残七级。

 

【庭审意见】被告药房错误取药致原告大剂量服用泮托拉唑钠肠溶片使其肾功能改变,被告在发现后又未能及时行相应的处置,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从2012529日发现肾功能改变后至今未中断治疗,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辩称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的意见不予采纳。经本院核实,原告损失合计为507446.12元,被告赔偿202978.45元(507446.12元×40%)。因被告已先行支付1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92978.45元。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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