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6月7日19时,陈某某因摔倒致左髋疼痛,活动障碍2天入住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017年7月19日,陈某某再次入住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017年8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2、全脑血管造影术+右侧颈内动脉开口球囊扩张术后。2017年9月5日,陈某某入住x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17年9月28日出院,诊断为1、大面积脑梗塞后遗症2、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后。
【患方观点】2017年6月7日,原告因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入住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骨科,6月12日手术治疗,术后当天昏迷,生命体征不稳定,转ICU治疗。8月8日转x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仍未恢复。
原告认为二被告存在诊疗过错,致使原告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96785.20元。
【医方观点】被告对患者采取的医疗措施符合原则;被告对于患者的病情处理符合医疗规范;患者陈某某出现的问题系自身高龄,存在既往脑梗等因素,术后麻醉复苏期间隐形失血,诱发脑梗加重,不是被告行为不当所造成的;原告按照40%过错比例要求被告赔偿责任,被告不予认可。法院应当考虑医学的局限性,及患者自身存在的高龄以及脑梗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告的民事赔偿比例。
【鉴定意见】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陈某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术后发生大面积脑梗塞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力。被鉴定人陈某某损伤致残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有关规定,为一级伤残。被鉴定人陈某某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1-2人。
【医疗过错分析】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对陈某某治疗过程中,实施的左侧转子间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前没有告知医疗替代方案;术前没有进行相关凝血机制检查,没有根据凝血机制检查情况采取相关治疗措施。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为宜。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法院判决,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赔付31824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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