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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签署知情同意书行非计划二次手术,最终造成患者因腹腔感染感染而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1日|分类:医疗纠纷 |1422人看过

【基本案情】王某某因右肾盂肿瘤手术后复发于2018115日到被告处就诊,入院科别呼吸二科,入院门诊诊断肾癌术后,腹腔转移。2018117日,原告签署氩氦刀消融治疗知情同意书。2018117日下午13301830,被告的李某某医生对王某某行经右侧腰大肌肿物氩氦刀消融手术。

 

2018118日术后影像诊断报告单显示患者出现肝襄肿、腹水等症状。20181113日,被告李某某医师对王某某进行了第二次经皮下腹部肿物氩氦刀消融术。术后在20181119日王某某出院。2018124日凌晨4点王某某再次到被告处就诊。入院诊断:1、肠瘘1.右下腹壁瘘口形成2.腹腔感染。201912日,王某某呼吸衰竭、心脏骤停去世。

 

【患方观点】被告CT引导下氩氦刀消融术未能达到手术目的,属于被告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且手术过程违反医生执业规则,存在错误。被告在第一次消融术失败后未经过严谨的手术讨论、告知家属风险等,便草率进行第二次消融术,且术后未对手术效果有效评估及及时进行治疗,延误了对王会文的最佳治疗时间,进一步加重了王某某的病情而出现肠瘘。

 

医方观点】被告x市第二中心医院辩称:第一,我方对鉴定结论基本认可,我方在医疗行为上确实存在不足,正如鉴定结论所说,在第二次手术前缺少对家属的风险告知及家属同意书,可能是因为医生认为第一次已经签过了,第二次不需要签,但我方认为此过失对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因为死亡与签署同意书并不能改变患者病情的进展,也不能避免肠瘘并发症的发生。何况第一次手术有过类似的风险告知和签署知情同意书,所以此过错我方觉得没有任何影响。第二,我方认为患者死亡主要在于自身疾病因素,以及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发生并发症并不是医院导致的,

 

从结果上来看,并发症的发生导致患者死亡,但这并不是医院的过错。所以我方不应当对患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结论,没有签署家属同意书,理论上可以避免第二次手术,我方同意对第二次手术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肿瘤是晚期,寿命是一个月的寿命,所以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不合理。

 

【鉴定意见x市第二中心医院对王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某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庭审意见】参考鉴定意见,考虑患者的病情及被告诊疗行为中的过错行为,本院酌情认定被告x市第二中心医院承担30%的责任比较适宜。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二中心医院赔偿六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76372.9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合计286372.9元。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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