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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院在手术时未尽到高度谨慎义务,造成患者术后血管破裂并发症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医疗纠纷 |681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842日,原告亲属李某某以“发现腹膜后肿物4月余”为主诉到被告处就诊,入院诊断为“腹膜后肿物”,后于2018420日在全麻下行“腹膜后肿物部分切除+乙状结肠、阑尾切除+乙状结肠造瘘+膀胱瓣代输尿管+肢体动脉修复术”。

 

201858日患者出现发热、腹胀,考虑尿瘘,留置尿管给予通畅腹腔原引流,抗感染治疗,2018514日遵医嘱出院。20185152256分,原告亲属李某某以“腹胀、腹痛10余小时”为主诉再次到被告处入院治疗,201866日,原告亲属李某某经临床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观点】原被告术前手术方案不完备,手术操作不规范,未尽到高度谨慎义务,术中临时邀约其他科室医师会诊,是导致手术后出现左侧髂总动脉坏死、破裂出血的直接原因;被告在患者术后腹腔不断出血的情况下,未进行及时的必要腹腔探查并有效止血,最终导致患者李某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的诊疗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456131.32元。

 

医方观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即50%赔偿责任明显过高,于法无据。李某某患腹膜后肌纤维母细胞瘤,肿瘤大,范围广,本身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复杂性。

 

【尸检结果】李某某符合腹膜后炎性肌纤维母细胞瘤部分切除术后并发左侧髂总动脉坏死、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意见x大学x医院对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李某某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与同等责任之间(具体原因力建议为30-50%)。

 

【庭审意见】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参考鉴定意见,基于原告诉求,依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定被告以45%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情况,按40000元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x大学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3458.76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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