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求】2013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原告因萎缩性胃炎至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在原告住院病案中记载原告患有冠心病。原告出院后于近日办理保险等事宜时,因上述诊断结果造成极大不便,保险公司以此拒绝承保。原告与被告交涉此事,被告承认属于误诊并出具证明,但保险公司执意以住院病案为准,故原告诉至法院。
【患方观点】被告立即纠正对原告诊断为冠心病的诊断结论并对原告在被告处相关病案记录的错误诊断结论予以更正。
【医方观点】原告住院时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冠脉造影检查,不能明确原告无冠心病的诊断,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也未对其进行冠心病治疗的相关用药,被告关于冠心病的诊断属于疏忽造成并非误诊。被告同意在法院做出判决后按照病案书写基本规范及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在原告病历中做出更改诊断的说明。
【证明】2013年12月24日被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患者杜某某,男,46岁,以胃胀痛、胸闷憋气、咳嗽入院。入院诊断:冠心病?胃溃疡?经治疗检查,心电图无异,无高血压、糖尿病史,最后否认冠心病诊断。出院诊断胃萎缩性胃炎,已好转。特此证明。”,该证明中加盖x市x区中医院医务科公章。
【庭审意见】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更正其为原告形成的住院病案等相关记录中关于“冠心病”的诊断,被告于庭审中自认相关病案记录中关于“冠心病”的记载系疏忽导致,同时同意在法院做出判决书后按照相关规范为原告做出更改相关诊断的说明。
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更正对其诊断为冠心病的诊断结论并对原告在被告处相关病案记录的错误诊断结论予以更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中医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更正对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2月6日在被告处住院期间的相关病案记录中关于冠心病的诊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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