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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院不具备四级手术的条件,即使外聘医师参与手术亦属于超范围手术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2049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6101日,患者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肝恶性肿瘤,20161010日出院。20161015日,患者去x总医院检查,接诊医师为谢某,诊断为:肝癌,乙肝肝硬化。20161019日,患者到x县人民医院就诊,住院后根据医生的安排进行了各项术前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告知检查结果适宜手术治疗。201610238点,患者在全身麻醉下行右半肝切除术,手术者谢某。

 

下午1430分术毕出手术室,1510分病人出现心脏骤停,医院立即行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措施,病人经抢救恢复窦性心律,腹部B超结果显示腹腔积液较前增加,肝周血液进行性增加,专家会诊后考虑肝出血严重,需再行剖腹探查术。医院又在当天下午1638分行剖腹探查术,术后再次转入重症监护室,病人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22时医生宣布患者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失血性休克,20161024日尸体火化。

 

【患方观点】主刀医生谢某为x总医院的在编人员,对于受害人手术失败导致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害人本想通过医院的有效治疗治愈病情,不料出现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对该事故均负有过错责任,并给受害人家属造成巨大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76168元、丧葬费2863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76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604803元。

 

医方观点】我方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患者的死亡与我方的诊疗没有因果关系,当然这需要司法鉴定结论来确认,由于本案无法做出司法鉴定,所以我方不承担责任,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予认可。

 

【鉴定意见x县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患者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被鉴定人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起轻微作用。

 

【庭审意见】患者在x县人民医院全身麻醉行右半肝切除术属于四级手术,x县人民医院是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不具备任何行四级手术的条件,即使外聘医师谢某参与手术,也不能突破二级医院不能开展四级手术的限制。

 

x县人民医院在不具备行四级手术资质的条件下,全麻下行右半肝切除术,属于超范围手术,其过失行为与患者手术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肝癌、肝硬化患者,肝脏储备功能差,而手术风险高,其自身条件才是其术后死亡的主要因素。结合司法鉴定结论被告x县人民医院对于患者的死亡应承担30%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661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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