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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复合型外伤的诊治中存在漏诊,致使错过治疗最佳时机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447人看过

【摘要】原告汪某某在家中不慎摔伤,到被告处进行了头皮撕脱伤清创缝合术,出院后发现被告漏诊左股骨颈骨折。2020年5月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治疗原告因摔伤引发骨折的病症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未能作出正确诊断,致使原告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机,造成了原告骨折难以愈合甚至股骨头坏死的严重后果。结合鉴定意见,应确定本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合计10816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漏诊,骨折,医疗过错,复合型外伤

.原告诉称

2018916日,原告汪某某在家中不慎摔伤,因外伤致头痛、头晕伴大量流血3小时为主诉到被告处治疗。入院当天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头皮撕脱伤清创缝合术。

原告左腿疼痛无法走路,于2018918日、919日通过磁共振扫描(CT头部、颈部)、X光(DR脊柱及盆骨、上肢)进行检查,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发现除颅骨骨折外其他骨折,对原告的病情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018925日原告出院,被告在出院记录作出诊断:头皮撕脱伤、颅骨骨折。

后原告左腿疼痛仍然得不到缓解。20181011日,原告被送往x市骨科医院就诊。原告向x市骨科医院出具了在被告处检查的X光片,医生明确答复该X光片已经显示患者左股骨颈骨折,被告作出的诊断明显是错误的。x市骨科医院CT检查报告单(双侧股骨颈与股骨头,平扫)显示,原告左股骨颈骨质断裂,断端嵌插,股骨颈缩短,即左股骨颈骨折。

20181014日,原告被送往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医生表示918日被告处检查结果、1011x市骨科医院检查结果均能够看到原告左股骨颈骨折。2019521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CT报告单检查结论左侧股骨头坏死待除外。

.医方观点

被告人民一院对其院具有医疗过错及十级伤残无异议,但认为鉴定意见未对患者出院后在家中又行摔伤分析说明,患者为股骨头坏死待除外,不一定会发生股骨头坏死,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申请重新鉴定。

对骨科医院的费用票据无异议,本院的票据是治疗头外伤,为正常治疗,不同意赔偿,其他票据非正规发票,不同意赔偿,医大一院没有病志的票据,不同意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在第一医院正常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同意赔偿;护理费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过高;营养费无医嘱,不同意赔偿;误工证明真实性有异议,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应按责任比例赔偿;无医嘱需换股骨头,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不同意赔偿。

三.鉴定意见

x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过程存在漏诊失误、出院医嘱不当、贻误股骨颈骨折治疗的医疗过错,与汪某某左股骨头坏死待除外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伤残等级为十级。

四.律师意见

从原告因伤入住被告x第一人民医院到在x市骨科医院查出左股骨颈骨折长达约一个月的时间里,由于被告的错误诊断未发现骨折,原告一直负重走路未使用拐杖等辅助器具,造成原告左腿的二次伤害。被告在治疗原告因摔伤引发骨折的病症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未能作出正确诊断,致使原告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机,造成了原告骨折难以愈合甚至股骨头坏死的严重后果。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定结论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对其鉴定意见应予以采信。考量原告出院后另行摔伤情况,结合鉴定机构给予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的鉴定意见,应确定本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

2020年5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汪某某医疗费3970元;误工费15960元;残疾赔偿金4481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鉴定费10250元;辅助器具费57元;交通费120元;合计108167元。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左上肢开放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骨髓炎导致截肢。2.医疗纠纷:治疗交通事故致骨折时违反诊疗规范,造成骨折迁延愈合。3.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行面部清创缝合,术后嗜睡原因为大面积脑梗死。4.医疗纠纷:对刀砍伤出血患者抢救中,未及时包扎止血并扩充血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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