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因误诊致患者死亡,医院拒不到庭缺席判决赔偿70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706人看过

【摘要】李某某因头痛1小时入被告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诊断为冠心病。患者李某某转入第三方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患者死亡。2020年1月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被告医院对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误诊为冠心病,应承担80%责任,赔偿合计70550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颅内出血,冠心病,拒不到庭,缺席判决

一.基本案情

2018911日,患者李某某因头痛1小时入被告x二医院门诊检查治疗。2018913日凌晨230分,患者李某某再次因胸闷、出汗30分钟于该院急诊科就诊。入院诊断:冠心病、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2018913日,患者李某某转入第三方医院继续治疗,行相关检查后考虑诊断: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于20189170946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原发性高血压;呼吸停止;电解质代谢紊乱;代谢性酸中毒。

.医方观点

我院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相关诊疗项目依法经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相关医师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患者李某某入我院后,我院对其的诊疗过程中,及时全面履行医疗救治义务,根据诊疗情况向患者朋友及家属提供就诊意见,履行了告知义务,保证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

我院在接诊患者李某某后立即实施抢救,完善急诊的相关检查,在整个诊疗过程中积极主动、抢救及时,未违反相关诊疗常规。我院的诊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与患者李某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三.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x二医院在被鉴定人李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对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误诊为冠心病的情形,该院按照冠心病诊疗措施予以施治,延误了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得到进一步诊治的机会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李某某的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80%。

对x二医院书写的患者李某某2018年9月11日的门诊病历本、2018年9月13日的急诊病历一套是否符合病历书写规范、是否能够客观反映患者诊疗过程,本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作具体评价。

四.律师意见

被告x二医院在对患者李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并延误了患者李某某得到进一步诊治的机会的过错,被告x二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造成患者李某某死亡结果等因素,法院依法确定被告x二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x二医院的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x市平均生活水平、患者李某某死亡等因素,应酌情确定为50000元。被告x二医院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可缺席判决。

五.法院判决

2020年1月9日法院判决,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655500元(819376元×80%),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705500元。

六.小结

李某某因病到x二医院就诊,因x二医院未按照诊疗规范对患者李某某进行治疗,误诊为冠心病并延误诊疗,且该医院的治疗措施反而加重了患者李某某的病情,导致患者李某某病情恶化,李某某先后转入x总医院及x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但医治无效,最终导致李廷富死亡,死亡原因颅内出血。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请。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肺良性肿瘤误诊为肺癌行手术切除,医院需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纠纷:腹痛患者诊断为肠梗阻,需鉴别诊断不典型心绞痛或心梗。3.医疗纠纷:妊娠合并阑尾炎误诊为胎盘早剥,行剖宫产致早产儿死亡。4.医疗纠纷:输卵管异位妊娠误诊为月经不调治疗,致患者失血性休克。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