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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自然生产出现胎儿宫内窘迫,未及时剖宫产致新生儿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4日|分类:医疗纠纷 |467人看过

【摘要】王某男在分娩过程中,胎儿的胎心率突然降低,但医生未立即寻找原因,存在胎儿宫内窘迫,胎心持续下降,多次要求剖宫产均遭到拒绝,行胎头负压吸引术助娩产下一名3600克活体男婴,医治无效于产后第二天死亡。王某男产后一直出血,发现子宫破裂,行子宫切除术。2019年11月1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参考司法鉴定意见,结合本案案情,依法酌定中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合计37495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自然生产,胎儿宫内窘迫,剖宫产,胎头负压吸引术

一.司法案例

王某男怀孕后一直在中医院处进行孕情检查,且检查情况一直良好。2018924日下午845分, 2018924日,王某男怀孕40+5周,因有不规则宫缩伴见红1天,超预产期到中医院处入院待产。入院后进行B超、胎心监护等相关检查,医生告知产妇及胎儿正常。

第二天,在分娩过程中,每次宫缩20秒,5小时15分宫口开全,725-730分,胎儿的胎心率突然从139/分降至113-128/分,90-100/分。但医生未立即寻找原因,也未行检查,未明确有无头盆不称、胎位不正或者脐带隐性脱垂等。745分,王某男宫缩同前,医生给予王某男1%缩宫素静滴,未见缩宫素使用的专门记录,此时胎儿胎心降至80-100/分,存在胎儿宫内窘迫,胎心持续下降,多次要求剖宫产均遭到拒绝。

815行胎头负压吸引术助娩产下一名3600克活体男婴。该男婴重度窒息,无自主呼吸,医治无效于产后第二天死亡。王某男产后一直出血,医生未查子宫,直到1135分急诊B超才发现子宫破裂,行子宫切除术。

2019年11月12日法院判决,x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王某男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74952元。

律师点评

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提出异议,该研究院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结合本案案情,依法酌定中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男的各项损失合计412168.50元,根据中医院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案情,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酌定为4000元。

.难点解读

患方认为,中医院在产前、助产过程中及产后均存在大量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并置王某男要求剖宫产的诉求于不顾,存在重大过错,严重侵害了王某男的合法权益。新生儿的死亡及子宫的切除给王某男精神、身体均造成巨大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男依法提起诉讼。

医方辩称,产妇没有剖宫产适应症,整个诊疗过程都是严格依照诊疗规范进行的,治疗措施及时得当,符合医疗诊疗规程,无医疗过错及过失,故请求驳回王某男的诉讼请求。

王某男、李石磊称中医院伪造病历,认为病例中李石磊签名的空白“产前观察表”,备注中的内容系李石磊签名后添加上的。司法鉴定意见为《中医院产前观察表》第一栏“备注”中,“表示明白.同意”字迹与“李石磊”签名的形成先后为:先书写“李石磊”签名,后书写“表示明白.同意”字迹。

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对中医院的诊疗过错程度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对中医院的过错程度不应再予以推定,故对王某男以中医院伪造、篡改病历为由要求其承担100%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小结

参照医疗鉴定意见,中医院对王某男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王某男子宫破裂并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主要原因,参与程度拟为80%-95%。王某男子宫切除构成人体损伤七级残疾,其子宫破裂并切除休息90天,护理60天,营养60天。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行剖宫产手术,遗留纱布在患者腹腔,13年后被发现取出。2.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剖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3.医疗纠纷:剖宫产术后未及时发现断裂血管,导致子宫切除七级伤残。4.医疗纠纷:偶有胎停患方要求剖宫产遭拒,疏于胎心监护致胎死宫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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