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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经皮穿刺颈内动脉狭窄成形术,血管壁破裂致大出血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681人看过

【摘要】代某某在被告行左侧颈内动脉C6段狭窄成形术中,微导丝在通过狭窄处时造成患者血管壁破裂,导致颅内大出血死亡。2020年3月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及其他案情可以确认被告在对代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且诊疗过错与代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程度的因果关系,故法院综合案情酌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相关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合计818582.3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颈动脉狭窄,血管壁破裂,大出血

一.基本案情

代某某主因“左侧颈内动脉狭窄球扩术后3年余”于2017418日至被告医院住院治疗,2017420日行全脑血管造影示左侧颈内动脉C6段狭窄,狭窄率80%,被告医院要求代某某行左侧颈内动脉支架成形术,患方同意手术。

201752日,被告医院在行左侧颈内动脉C6段狭窄成形术中,微导丝在通过狭窄处时造成患者血管壁破裂,导致颅内大出血,虽经抢救但陷入深度昏迷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主治大夫让患者家属节哀准备后事。201753日,在被告医院数度催促下,患者家属无奈办理出院手续,患者被120救护车送回,于56日死亡。死因“脑出血”。

.医方观点

原告所述患者代某某在我院就医情况属实。关于患者血管破裂问题,鉴定人到庭给出了比较客观公正的回复。关于知情告知问题,鉴定意见书已经提及,在告知方面我方认为我方完全没有过错。因为告知治疗方案无非是说给患者提供两种方案,一是手术主动的方案,一个是不手术保守的方案。鉴定意见认定我方告知不充分,实际上就是认为我方没告诉患者一个保守的方案。

患者来到我中心第一天并没有实施手术,在手术之前的几天里给予患者的治疗全是保守治疗,在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患者才同意进行手术治疗,所以说,鉴定意见在告知问题上的认定意见是不公正、不客观、不全面的,但我方对鉴定意见的最终结论、认定的责任程度均没有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疗过错分析

代某某入院时脑血管造影检查提示左侧颈内动脉C6段狭窄,狭窄率80%。被告医院决定行经皮穿刺脑血管造影术+左侧颈内动脉C6段狭窄成形术。按当时的体格检查情况,该疾病存在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方案,手术治疗并不是唯一选择。被告医院患者授权委托书无代某某本人授权其家属的签字,而脑血管成形术和/或支架植入术手术签字单也无代某某本人的签字,只有家属签字。

医方在行治疗方案的选择时,未向患者家属明确告知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并分别明确说明两种方案的利弊以及分别导致的后果等,但是,该病例的手术治疗方案是医方直接决定的,而不是经患者以及其家属慎重考虑后自主决定。医方在术前讨论已经考虑患者存在局部血管壁薄弱,术中有血管破裂可能,但在手术签字单中,未予相关记载。故医方存在告知不充分、不完善。导致的最终损害后果,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医方在行经皮穿刺脑血管造影术+左侧颈内动脉C6段狭窄成形术过程中,经导引导管造影显示造影剂外溢,考虑血管壁破裂,此时的血管壁破裂不能明确其破裂原因,因代某某存在动脉粥样硬化,导致血管壁较正常血管壁薄,且弹性差,故不能排除为微导管通过或者退出狭窄段的过程中导致血管破裂出血。血管破裂出血为左侧颈内动脉C6段狭窄成形术的严重手术并发症之一。

四.律师意见

被告医院对代某某的诊疗行为中,未向患者家属明确告知有手术和保守治疗两种方案可以选择,并分别明确说明两种方案的利弊以及分别导致的后果等,而是由医方直接决定手术治疗,存在告知不充分、不完善。此外,因患者自身存在动脉粥样硬化,致血管壁较正常血管壁薄,且弹性差,故不能排除为微导管通过或者退出狭窄段的过程中导致血管破裂出血,且血管破裂出血为手术并发症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及其他案情可以确认被告医院在对代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且诊疗过错与代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程度的因果关系,故法院综合案情酌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相关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

2020年3月9日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医学中心赔偿原告医疗费49125.39元、护理费113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792.50元、住宿费849.50元、丧葬费16997元、死亡赔偿金679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88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救护车费11000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818582.39元。

六.小结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手术中未尽到注意义务且处置手段不当,在微导丝通过遇阻时,应及时注射造影剂观察近端情况,判断是否适合微导丝继续通过,作出继续手术或中止手术的选择,但是被告医院在未进行上述措施的情况下强行将导丝通过遇阻处,尝试数次导丝通过后才选择做造影,发现造影剂外溢后才知道血管壁已经破裂,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导致患者颅内大出血最终死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未及时复查CT和实施手术,导致脑出血患者抢救无效死亡。2.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3.医疗纠纷:对腰扭伤行推拿针灸治疗,因手法过重导致脊髓损伤截瘫。4.医疗纠纷:行剖宫产手术,遗留纱布在患者腹腔,13年后被发现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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