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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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腹部疼痛病人盲目使用止痛药掩盖病情,导致患者死于急性胰腺炎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31日|分类:人身损害 |639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510267时患者马某因腹部疼痛来到被告处就诊,10时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1030分转入被告肾内科住院治疗,患者家属感觉病情严重,提出转上级医院治疗,被告的主治医师刘某某以病情不严重为由阻止患者转院。

20151027425分,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患者家属强烈要求转院治疗,被告又延误时间,一直拖到740分才出发;1047分到达x三医院后,患者已处于休克状态,经过28天治疗后患者病亡。

医方观点】x县人民医院对患者马某诊疗措施符合规定,没有过错;鉴定机构确定被告存在过错是因为被告收治病人科室不当,但被告收治病人是经过原告同意的;被告不同意鉴定机构结论意见,不认可20%-30%的参与度责任。

【患方观点】被告错误使用大量止痛药物,掩盖了患者病情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主治医生刘某某狂妄自大,仅凭B超单和血检、尿检报告将病情确诊为“水肿型胰腺炎”,毫无医学依据。被告医院内六科属肾内科,不具备治疗急性胰腺炎的能力,被告一味考虑科室利益,错误收治病人,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救治机会。

【律师意见】患者入院即考虑为“急性胰腺炎”,应收治腹外科,被告在收治肾内科时应向患者及家属详细告知转科或需请外科协助诊治。被告肾内科对“急性重症胰腺炎”的病情凶险、死亡率高等方面缺乏经验和预判,对病情的恶化缺少警惕。在治疗中盲目使用止痛药掩盖病情。

虽请外一科会诊明确了诊断及处理方案,但未能及时准确的向家属告知病情的凶险、严重性。被告未能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被告医务人员在患者家属要求转院时以有把握治好为由拒绝了患者家属转院请求,该行为侵害了患者的选择权,导致患者丧失了选择医疗水平更高一级医院治疗,从而挽救其生命的机会。

【法院判决】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本院确定被告按30%的比例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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