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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垂体瘤摘除手术发生颅内感染,对感染处理不足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1448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5424日,患者刘某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鞍区占位病变。同月进行垂体瘤摘除微创手术。201553日,被告为患者拆除鼻子上的纱布时,鲜血直流,后又止住,又流出带血丝的清亮色液体,患者反复发烧、头疼、鼻漏,被告仅行止疼、退烧处理。

同年58日,被告为患者做脑脊液鼻漏修补手术,第二天患者昏迷,确认颅内感染。2015618日,被告确认治疗无效,要求原告准备后事,同月20日凌晨124分,患者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不负责任,手术操作不当,对患者病情放任、拖延、不主动、不积极治疗,导致患者术后感染、最后死亡,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患者在被告医院的诊治过程,应该以被告医院的相关病历为准;医方以患者术前诊断明确,医方对患者进行了全方位的检查,且告知了患者家属,并有签字;术后患者出现了并发症,医方也给予了诊疗,也给予了抗感染的药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书也载明了发生并发症后即使给予抗感染的药物,死亡机率还是会很大;原告提出的索赔标准及金额不符合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请缺乏依据及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刘某的诊疗过错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可考虑为共同。

患者刘某系垂体腺瘤患者,客观上手术治疗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术后发生脑脊液漏并发症,是颅内感染发生并引起死亡的内在因素,被告医院在对患者刘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感染的注意及处理不足的过错,从而导致颅内感染未能得到有效而及时的控制,是患者刘某死亡的外在因素。

故综合考虑医方过错、医疗本身存在的风险及患者刘某的自身疾病因素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同济医院应当承担50%的同等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损失共计983965.24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6982.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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