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案例
被告人冯某某是某县卫生院乡村医生。被害人庞某某因病找到冯某某要求在家中为其治疗,冯某某在未做皮肤过敏试验的情况下,给予庞某某静脉滴注氯化钠250ml、头孢曲松钠3g、5%糖250ml、清开灵20ml等药物。在静脉滴注过程中,冯某某离开现场。当日16时许,庞某某死亡。
某县卫生院与被害人庞某某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某县卫生院代冯某某垫付赔偿金45万元,加上冯某某已支付的3万元,共计赔付庞某某48万元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律师点评
被告人冯某某作为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及公民的生命权利,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对被告人冯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难点解读
尸体病理解剖报告书诊断,庞某某主要病变为肺水肿、肺淤血,肺水肿、肺淤血的发生严重影响气体交换,致肺通气、肺换气发生障碍,机体进一步缺氧,终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小结
医方未向患者详细询问病史,未详细查体,致诊断不清,盲目用药;使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前未行皮肤过敏试验,静脉滴注头孢曲松钠单次量3g,用量过大,医方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输液过程中,医方未看护,不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