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咨询】在医院输液造成孕产妇过敏性休克,从而导致出现新生儿窒息。家属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哪些项目?
【律师初步建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食宿费等。详情可参阅如下司法裁判案例。
【司法裁判案例】2018年4月11日上午8时许,二原告之母冯某某因停经8月余,下腹不适1周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妇产科,经该院妇产科医生诊断为宫内孕33+6周、孕2产1、双胎妊娠。当日11时冯某某静滴低分子右旋糖苷注射液3分钟时,突然出现头晕、胸闷、心悸、恶心、晕厥等反应,经抢救后逐渐恢复意识。
当日12时10分,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冯某某予以急诊行剖宫产术。二原告经其母过敏性休克剖宫产娩出后无自主呼吸、无心跳,全身皮肤青紫,经某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仍呼吸促,反应差,遂紧急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新生儿重症科抢救治疗22日。
二原告病情严重(尤其是原告梁某溪出现一侧神经性耳聋),出院后仍需康复治疗。二原告家庭已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现二原告主张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其人身损害,要求赔偿,引发纠纷。2018年7月6日二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予原告梁某怡、梁某溪经济补偿款15.6万元。原告梁某怡、梁某溪的亲属在收到补偿款后自愿放弃追究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自此双方互无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二原告梁某怡、梁某溪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