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咨询】患者在医院做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术后眼内溃脓,实施玻璃体摘除手术。导致原告眼睛失明。医院说损害结果系因为其疾病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能怎么维权?
【律师初步建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您提起医疗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诉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详情可参阅如下司法裁判案例。
【司法裁判案例】
原告王某某因为患白内障,于2019年8月23日到被告处住院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从手术以后至2019年8月25日出院,没有给原告使用任何药物治疗。2019年8月26日出现眼睛红肿,2019年8月27日原告眼睛肿胀严重,又到被告处检查,医生给原告打点滴后让回去观察。原告当时要求住院观察,医生告诉原告不需要住院,原告无奈回去。
2019年8月28日早上,原告再次到被告处检查治疗,经过拍片检查,医生告知原告眼内溃脓,需要尽快到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当即赶到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当日即给原告进行手术冲洗眼内溃脓,手术以后再次检查,2019年8月29日发现原告眼内再次溃脓,医生告知原告必须进行摘除玻璃体手术,
2019年9月1日,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原告实施玻璃体摘除手术。现在,原告的眼睛已经完全看不到任何物体。综上所述,因为被告的治疗过错而导致原告的眼睛失明,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自愿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王某某款23000元;二、双方从此两清,别无纠缠。三、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